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掉外患罪的「外國」兩字

◎ 黃聖峰

日前有新聞指出,有立委為處理共諜問題,提案將「外患罪」的「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並將「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惟筆者認為這樣的立法並不能有效處理共諜問題。

此法案最大的問題,在於納入「陸海空軍刑法」的「敵人」定義,混淆了軍人及一般民眾的國安責任。

由於軍隊的功能是抵禦外敵防範威脅,所以軍隊會將武力對峙對象認定為敵人、並將可能的武力威脅認定為假想敵,並據此採取措施來面對危機與威脅,落實、遵循相關措施則是現役軍人的義務。

至於包括平民在內的非現役軍人,則只有在「敵人」極為明確的「戰時」才會承擔起相關義務。這也是陸海空軍刑法中「敵人」相關規範無論在何時都適用於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只在「戰時」適用的原因。但如果將「敵人」寫入刑法,等同於要求民眾在「非戰時」也負擔跟現役軍人一樣的義務,嚴重混淆了軍民分際及其責任義務。

此外,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敵人」究竟是指誰必須很清楚,不能預設大家都知道誰是「敵人」。而這意味著,除非中華民國政權能讓「峽西中國是敵人」成為大家的共同認知,否則那些主張兩岸一家親、峽西中國政權是祖國的人永遠都可以藉由主張自己沒有勾串「敵人」的企圖而從外患罪全身而退。但若公開將峽西中國指為「敵人」,對海峽兩岸之間的互動可能造成可觀的負面衝擊。

因此,筆者並不贊成這種形同逼迫中華民國政權展現敵意的修法方式。事實上,只需要將刑法外患罪中的「外國」更改為「中華民國政府實質控制領域以外之組織、團體或政權」,即可將峽西中國政權納入適用對象來處理共諜的問題。

最後,雖然有人認為此修法有助於嚇阻「愛國同心會」,但筆者認為,無論如何修改外患罪都無法有效對付「愛國同心會」。因為他們跟中華民國政權都是以「中國國家統一」為目標,他們的暴力手段既無法顛覆中華民國政權也不會觸犯外患罪。台灣人必須依國際法完成建國程序,送走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之後才能擺脫「愛國同心會」的夢魘。

(作者為英國倫敦學院大學國際法碩士生,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發起人暨研究主持人;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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