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修正國安法第九條 刻不容緩

◎ 陳昱齊

臺灣推動轉型正義,從官方的角度來說至少也有二十多年,但長年來仍停留在金錢補償,對於真相探究近乎沒有進展,二二八事件尚且有官方正式的研究報告,但影響臺灣社會時間更長、牽涉人數更廣的白色恐怖,卻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份正式的報告,蔡總統雖然宣示要在三年內完成轉型正義調查報告,但時間已過了一半,卻連個影子都沒有。

歷史真相的探究,除了專家學者研究外,法院的審判本也是還原真相的重要途徑。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依「懲治叛亂條例」之規定歸「軍法審判」,對於人權保障的程序與實質都不如普通司法,這也就是為什麼「戒嚴法」明文規定,於戒嚴期間受軍法審判的案件,均得於解嚴後提起上訴,就是藉此匡正軍法審判可能的弊病。戒嚴理論上是短期緊急的措施,但臺灣卻是一戒三十八年,當大家還在緬懷蔣經國解嚴的德政時,卻遺忘了他用國安法做為解嚴的配套措施,其中一條的規定就是不准過去受軍法審判的確定案件,於解嚴後提起上訴,之後也被大法官以維持法安定性為由肯認並未違憲,戒嚴戒得夠久,竟然成為剝奪人民訴訟權的依據,令人傻眼。

先不論大法官解釋,本就受時代環境限制,以前做成的解釋後來因時空環境變化而遭推翻的案例所在多有。立法院才應該是匡正過去自己錯誤立法的主事者。關於國安法限制政治案件提起上訴,早在第二屆國會時,就有政治犯前輩謝聰敏提出修正案,到上一屆立法院仍有立委提出各種版本,但屢屢被國民黨退回程序委員會,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第九屆的立法院,民進黨首次取得多數,也提出修法版本,即將於今日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朝野立委應該共同支持修法,還給政治受難者應有的權益,尤其隨著大量政治檔案的出土,新事實、新證據一一浮現,政府不該再以法安定性、案件負荷量大為由,阻斷政治案件的平反。

「金錢補償」與「回復名譽證書」都不代表「法律上無罪」,讓政治受難者爭取「法律上的平反與無罪」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一步,透過法院審判,體認到並糾正過去的錯誤、違法,宣示司法是為保障人權而存在。當政治受難者一一凋零之際,拖了三十年的國安法第九條修法更顯得刻不容緩。

(作者為政大臺史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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