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出家人談宗團法≠宗教法

◎ 釋宗德

近來有佛教團體發起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陳情連署活動,雖然連署書提及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程序粗糙、不周延,以及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並強調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然而,連署書卻沒有說明宗教團體法草案哪些條文侵犯了人民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的權利。

法藏和尚日前舉辦【反對違憲宗教立法研討會】,力阻「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翻攝youtube)

閱讀內政部編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發覺它不是宗教法,如果要簡稱,則應稱呼為「宗團法」,因為它規範的是宗教團體組織,要求的是宗教團體財務對於常住眾與布施者的公開透明;至於坊間所指涉的有關宗教自由、宗教儀式、信仰自由,甚至宗教組織的自主性,草案中並沒有置喙與剝奪。

一般人很容易將宗教團體與宗教混淆,以至於誤以為為管理宗教團體就是管理宗教,其實完全不同。縱然連署書提到宗教團體法以劃一性的組織規範於宗教團體,違背「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然而,宗教組織的組成是人,且各宗教的神職人員既不是神、也不是聖者,難以超脫佛陀所說貪瞋癡的毒瘤枷鎖,更難棄離世俗的錢、權、性羈絆,若僅寄望於宗教團體自律,恐會淪於自欺欺人,傷及宗教信仰者,也損害宗教信仰的發展。因此,既然不涉及宗教信仰自由,那麼對於宗教團體的適度管理,仍然有其必要。

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多闡釋修法草案,讓國人便於公開討論,讓立法更周延,正信、正見、正思惟的法義得以彰顯,避免無謂的誤會產生。

(作者為出家法師,桃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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