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彈劾中研院長的法律疑點

◎ 吳景欽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惟中研院院長,真能成為被彈劾與懲戒的對象嗎?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只要有違法失職,就可被彈劾與懲戒。而依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央研究院院長乃歸屬於總統府,而成為行政體系之一部分,則於其底下服務的研究員,就被定位是公務員。故中研院院長,自可為被懲戒的對象。

惟關於公務員於每個法領域,會因規範目的的差別,致有不同的定義與範疇。以刑法來說,因涉及貪污重罪適用之前提,故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就僅限於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會被認為是公務員,致屬於一種狹義的認定。但類如刑法具體規定的立法例,並不多見,而往往得藉由學說來補充,這就使公務員的界定趨於浮動。

以公務員懲戒法來說,亦未清楚界定適用的對象。而多數的說法,則是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即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來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的範疇。只是,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乃在使公務員能恪遵上命下從的官僚體系,致會以服從為核心,這於一般行政機關,似屬當然,但適用於中央研究院這類的學術機構,就顯得格格不入。

因學術研究乃講求自由,根本不具有任何公權力屬性,致不應有上命下從的關係。將中研院歸類於公機關,並受到行政一體的規範,必使所有資源受到政府的掌控,也等同將學術發展當成是國家統制工具的一環,致嚴重侵害學術之發展。故將一個非屬公權力行使,且須講求獨立研究的機構與人員,定位是公務機關與公務員,甚至適用公務員懲戒機制,實與學術自由的本質相違,致仍留有威權體制之痕跡。

就因將中研院定位為行政機關,若要對外採購,就得適用政府採購的嚴苛規定,致易使研究發展受到阻礙。也因此之故,關於中央研究院發展成果的技術移轉,就會隨時踩踏到圖利私人的紅線。若要擺脫如此的困境,中研院勢必得思考依據行政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獨立成公法人,藉由切斷國家的臍帶,以達到真正的學術獨立與自由。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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