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NCC就是狂?

◎ 江雅綺

NCC在台數科購併東森一案中,認為兩者的垂直整合影響整體產業秩序,遂做出了「否准」的處分。

由系統業者(台數科)購買頻道(東森),屬於垂直整合並無疑義,但垂直整合是否就應是駁回的理由?

現行法律已有規範業者水平與垂直整合規模的上限,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也正是因為法律有明確的規範上限,過往亦有系統台購買頻道、或系統台購併其他系統台等水平、垂直整合的例子,公平會與NCC皆礙於現行法的規範,沒有直接駁回,但採取附大量負擔之同意處分放行。

而據二○一六年統計顯示,有線電視總訂戶數為五二○萬五千五六二戶;台數科有二十九萬五○二一戶,市占率五.六七%,若再加上游股東凱月擁有的新永安和大揚,泛台數科集團有四十八萬三二○四戶,市占率亦不到十%。目前全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含境外及地方頻道)共有一四六家、三二三個頻道,就算以台灣常看的一一○個頻道數為分母計算,台數科現有五個頻道若再加上東森集團八個頻道,總共十三台的比例也尚未違法。

簡言之,以現行法律而言,本案之垂直整合並未違法。而就NCC過往對媒體整合之管制慣例,一般預期也應是以附負擔之處分放行。由反媒體壟斷的立場而言,這樣的結果未必令人滿意,但這也正是諸多學者專家力推「反媒體壟斷法」、以期NCC未來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透過法定管制工具打破壟斷、促進言論多元的原因。

但令外界驚訝的是,這屆NCC委員們於立院審查時信誓旦旦表態將推動的「反媒體壟斷法」,尚未見到任何白紙黑字,NCC於此次垂直整合購併案中,竟直接跳過立法程序,決議採取否准處分(除了陳耀祥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書之外)。

這樣的結果,或許符合了某些族群的想像,但卻挑戰了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

(作者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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