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青年論政〉 大法官憑什麼?

◎ 陳宣仁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七四八號宣告現行民法限制同婚違憲,並限期兩年內修法。在許多人眼中,這是一次進步的釋憲,也是同婚合法化最直接而快速的方法。然而,在慶祝這美好結果的同時,其實也應停下腳步想想,這真的是同婚合法化最好的方式嗎?

釋憲文中以婚姻自由權、平等權等上位的法律概念宣告民法違憲,同婚合法化看似理所當然。但依此法理及邏輯來看,同時涵括到的不只是同性婚姻,更可能包括民法九八三條對於近親婚姻之限制。從優生學角度來看,血緣性近親婚姻之限制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然而民法九八三條同時限制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近親婚姻,如父母不得與其收養之兒女結婚;一對夫妻收養之兄妹,即便無血緣關係也不能結婚;夫妻親生的兒子也不能和收養的女兒結婚。若以釋字七四八號婚姻自由、平等權等概念觀之,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難道也有違憲之疑慮?若真宣告違憲台灣社會可以接受?

以法律限制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原因無他,其背後保護的價值正是「倫理」,但許多反同人士反對同性婚姻的一大理由也是「倫理」。什麼樣的倫理是必須被保護的?什麼樣的倫理又是過時的?這是價值觀層面的問題。包括十五位大法官在內,社會上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但這尺上的刻度不盡相同,而誰又有權決定台灣社會的刻度進展到了哪裡?相較於自上而下地由大法官以違憲審查之方式使同婚合法化,由下而上的簡單多數決公投,抑或由民選立委自行修法更能展現全體社會價值觀的演進。歷來大法官會議對於限制同婚違憲與否皆採不受理之態度,正因此議題牽涉重大價值觀判斷及選擇。

一個有為有守的大法官會議,在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限制時,自應挺身而出,如釋字七一八號宣告集遊法條文違憲;但在涉及全體社會價值觀判斷之議題時,大法官亦應自制或迴避,否則不免有恣意將自身價值觀凌駕於全體社會之疑慮。同婚合法化的結果是好的,但以違憲審查之方式使其合法化是不好的。只要反過來思考,若今日十五位大法官宣告限制同婚並不違憲,或是宣告民法九八三條限制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也違憲,即可發現由大法官來替社會作價值判斷所隱藏的危機。有時以不盡正確的方式達成正確的結果,反而更值得深思。

(作者為會計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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