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五問「兆豐案」

◎ 賴振昌

台北地檢署廿二日偵查終結,認為查無兆豐銀行涉有幫助洗錢,全案以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結果與蔡英文總統說的:「荒腔走板、匪夷所思。」看法,相去甚遠、落差很大。因此本人尚有下列五點疑問請教。

壹、兆豐案既無不法,也沒有不堪與聞之事(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語),相關資料為何要列入機密,封存至二○二六年才予解密?

貳、偵查結果既無不法,五十七億元的天價罰款是否冤枉?應對國人交代清楚,因其中有一部分的罰款是要由國人納稅款來負擔的,人民有知道的權利。

參、簽結要旨三:二○一四年正確入帳交易金額四.九一億美元,卻誤繕為四四.九一億美元。請問誤繕的態樣為何?因為英文的數字表達四.九一億美元是$491million,而四四.九一億美元則是$4.491billion,兩者差異甚大,不可能是單純的筆誤;即使是用阿拉伯小寫數字呈現,因四億與四十四億兩者中間也差了一個三位數分節點,疏忽的可能性也很小。

肆、簽結要旨五,「箇朗分行於二○一○年間設立帳號大部分均係委內瑞拉公司,因委內瑞拉實施外匯管制措施,…即可先開帳戶,但之後尚須補齊開戶資料」、「而該等客戶既無從聯絡」,顯見涉案帳戶多是開戶手續未完備之帳號。使用該等資料不完整之帳戶進行交易,早已符合「非常規交易」之條件,若認定其不涉及洗錢,那甚麼才算是洗錢?

伍、DFS指謫二○一二年的一七四筆退匯交易之相關帳戶,係因巴拿馬政府進行KYC程序而遭到關閉,致匯款被退回屬洗錢未遂行為。反之,在KYC實施之前,上述帳號仍未被關閉,應屬有效帳戶。依簽結要旨五「我國現行洗錢防制法之幫助洗錢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一七四筆退匯交易既然均係匯款失敗而未存入帳戶內,自難構成幫助洗錢既遂罪之行為」。請問在相關帳戶有效的情形下,是否有進行匯兌而為已遂之交易行為?

(作者為前臺北商業大學校長、前台聯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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