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通保法修法之迫切性 以植入木馬程式為例

◎ 吳宗憲

新政府上任後,許多改革如司改會議等, 已如火如荼展開,但期盼更美好未來的此時,卻忽略法規制度落後,早已使國家安全、治安維護等問題門戶洞開。

從事偵查檢察官工作多年,深知案件查緝時通訊監察之重要性,且各國皆然,因監察所得內容,非僅一般人想像的談話細節,更包含了受監察人所在位置、生活習慣、交友、犯行等資訊。綜觀近30年來通訊模式日新月異,從有線電話、行動電話到今日的行動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What’s App),然迄今立法機關、執法部門對於犯罪者通訊監察方式、人員編制、預算、機關位階,猶停留在20年前的有線或傳統行動電話偵查模式,即僅能對有線、行動電話語音通話、簡訊等施以監察,但普羅大眾使用通訊軟體已是常態,故現今執法部門對於通訊監察已接近束手無策的窘境。

通訊軟體監察困難性主要在於網路無國界,且軟體公司多為外國公司,縱然為我國公司,也不受通訊保障監察法所規範(該法僅針對電信業者不包含軟體業者)。又通訊內容加密金鑰,乃軟體業者絕不公開的營業秘密,高階加密運算、頻繁軟體更新,即便以現有監察方式合法取得對話封包,解碼之日仍遙遙無期。既然無法自軟體切入,則山不轉,路轉,不妨轉為對硬體監控,即對犯罪者電腦、手機以植入木馬程式等方式,解決目前通訊監察困境。

反觀世界各國,對此問題在法規上早已有所因應,例如英國於2016年11月29日通過的調查權力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第5篇所稱之設備干擾(Equipment Interference)、美國於2016年12月1日修正通過的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41條所稱之遠端存取(Remote Access)、法國於2016年6月5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第 706-102-3、706-102-2條、德國2011年透過判例確認屬於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StPO)第100a條電信監控之附加能力(Annex Competence)、以色列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第23a條所稱之滲透(Penetration),均已具有相關法律規範,使偵查機關取得法院核發之許可後,對特定之儲存裝置(電腦、手機等)施以滲透、收集資料等偵查行為。中國大陸則更為極端,完全禁止人民使用微信以外,無法監控的通訊軟體,俄羅斯亦同。

近來,毒品、食安、電信詐欺陸續躍居民怨之首,但查緝中發現,除最底層犯罪者,因智識、年紀、經濟等因素,猶使用傳統方式外,其他均利用無法監察的通訊軟體,故多數案件僅能查獲最底層罪犯,主事者猶能另起爐灶。又因犯罪者熟知設置斷點、防火牆、利用我國金融管制的鬆散、人頭帳戶氾濫,使犯罪集團幾近零時差遠端領取被害人款項,或搭以比特幣等交付方式,致偵查難上加難,白領犯罪日益增多,人民損失更鉅。

食國家俸祿忠國家之事,是我等偵查夥伴心中職志;無奈手中寶劍鋒利不再,難以舊時代偵查技巧因應當前科技。期待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全新思維,破解現今犯罪模式,全力捍衛國家安全、人民權益。(作者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