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民主權與公共媒體

◎ 許慶雄

媒體是為反映民意而制度性存在的國民公共財,國民主權必須經常使各種國民的意願,經由制度化的運作而形成共識與決議,顯示出真正的民意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保障表現自由及各種集會、結社自由,就是以制度保障,使國民能成為有效能作用的組織體,顯示真正的民意。特別是如何使媒體成為國民的公共財、社會的公器,促使輿論正當、合法地代表國民意思,更是制度化國民主權運作的關鍵部分。

民主政治不是只有選舉投票,由國民選舉代表組成政府,由代表傳達民意;更重要的是,日常國民的意願、主張、想法,應該能立即反映表達,實際主導政治,決定國家的事務,這樣的制度才是民主政治。

民意代表自以為是代表民意,是一種虛擬的假設,他們如何察知如流水的民意?政治人物、民意代表必須經常依據最新民意行使職權,而最新民意是來自,為全體人民服務的公共媒體正常運作才能形成。

現代社會國民知的來源、資訊,都是以傳播(新聞)媒體為主,民意也是經由媒體整合形成再顯示。因此,如何使媒體成為公共財,媒體不可任意被財團壟斷,甚至外國敵對的勢力操縱,更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重大課題。

傳播媒體本質上是使用國民的共同財產,媒體的採訪權、記者證、地下公共管道及頻道使用權,都是國民所賦予的公共財。因此,媒體必須為「國民知的權利」服務,故稱之為公共媒體。

如果媒體為所有者、私人、財團、政黨或敵對的外國政府服務,一再剝奪國民知的權利、誤導資訊及事實真相,也不能正確形成與反映民意,則不能主張享有傳播(新聞)自由的保障,或繼續經營媒體,其採訪權、記者證、頻道使用權、執照許可應取消,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職責。

媒體經營、管理、編輯階層與採訪記者應各自獨立、互相制衡,為追求真相、中立客觀報導而互相督促,不應成為上、下指揮命令關係。

特別是記者及記者公會組織更應發揮功能,承擔維護國民知的權利、正確反映民意的使命感,記者應有崇高的使命,隨時為新聞自由與國民堅持立場。

國民主權之下,國民意見的表達,應該包括媒體接近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的保障。由人權歷史發展可知,在保障個人言論自由的基礎下,始延伸出保障媒體自由,形成公共媒體具備類似第四權的制衡地位。

因此,媒體應屬國家、國民、社會之公共財,應提供國民言論自由使用表達的空間,真實反映民意,否則即產生「究竟為誰保障媒體自由」,為何賦予媒體巨大影響力之矛盾。

由此觀之,國民主權與媒體有密切關係,媒體必須成為國民的公共財,國家必須確保公共媒體為全體人民服務,這才是國民主權國家。

台灣至今縱容與北京利益勾結的財團大量操控多個媒體,不但沒有反映台灣民意的公共媒體,還站在北京立場發布恐嚇危害台灣的新聞報導與論點,根本就是阻礙台灣建立民主法治國家的外患。

民進黨政府默許這些北京操控的媒體繼續存在,非常令台灣人民失望,應該立即採取行動。如果再縱容中國得寸進尺,企圖霸佔為台灣發聲、反映台灣人民意願,僅存的少數媒體。台灣人民的未來希望在哪裡?

(作者為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