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廢監察院

兼論司法院不應有法律案提案權

◎ 李慶義

監察院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以行政院怠於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的理由,就非屬其職掌,與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均毫無關聯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遭立委痛批「逾越職權」,不符「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其實早在民國七十一年,監察院就曾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均毫無爭議的「司法院是否有法律案提案權」聲請釋憲。聲請書略以:「貴院(司法院)就所掌事項有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本院(監察院)認為依據我國憲法建制之五院,各於職責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相互平等,彼此相維之精神,貴院應與其他各院同享有提案權,是本院與貴院因行使職權,已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解釋見復。」

司法院有無法律案提案權,與監察院行使職權,可說八竿子一點關係都沒有,監察院也能提出釋憲案。也因為監察院所提出的此一釋憲案,讓司法院作出一則舉世無雙、自認為有法律案提案權的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

從此,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而司法院也非常盡責,舉凡與法院審理案件有關的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法律,甚至涉及金融機構權利、義務及土地登記事項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都由司法院提出。不但使司法院球員(提法律案)兼裁判(解釋法律有無違憲),且為推動立法,也必須派出具有法官身分的龐大幕僚群,整日在國會鞠躬哈腰、折衝樽俎,完全失去其超然的地位。

上開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有逾越職權、紊亂體制的情形,另在糾正案上,監察院也常有侵及行政機關職權的情形。雖在彈劾案上,尚有糾舉不法的功能。不過,也因為懲戒案件,必須先送監察院彈劾,反而延誤時效,甚至讓一些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在監察院的袒護下,逃過一劫。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在經過評鑑後,還須送監察院提出彈劾,就是最明顯的例子。萬一監察院不通過彈劾,評鑑豈不完全失去功能。

既然連新科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都有廢監察院的聲音,廢監察院此其時矣!另為免司法院球員兼裁判,有失其超然獨立的地位,司法院也不應有法律案提案權

(作者為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