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監委淪「護黨產」免費代理人

◎ 黃帝穎

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日前通過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但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此聲請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的釋憲要件,大法官得逕為「不受理決議」,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

媒體揭露,監察院之所以儘速通過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是馬提名的監委要在蔡總統提名的監委上任之前,趕快通過這項聲請案。更明確的是,經比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新聞稿「黨產條例違憲違法,洪主席:期待大法官主持正義」之主張大致相同,足以認定監院的釋憲聲請與國民黨「護黨產」的政治主張,並無二致。

姑且不論監院針對黨產條例提出「調查意見」,所謂「調查意見」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僅論監院調查內容,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幾與國民黨相同,毫無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例如:監院稱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國民黨反而必須自證無罪,完全違反法治基本精神。

事實上,黨國監委若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似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

再者,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負起舉證責任(參見德國獨立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不會誤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受理中央機關釋憲的關鍵要件在於「行使職權」,但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勿讓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作者為北社理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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