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院不應有法律提案權

◎ 吳巡龍

依權力分立原則,審判系統職司審判,負責解決司法爭議,不負政策責任,應無法律提案權。以我國經常借鏡之美國、日本、德國為例,其審判系統均僅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技術性事項為規定,並無法律提案權。我國司法院既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卻主管若干法律,已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審判系統對審判業務外事項通常並不熟悉,司法院對犯罪偵查之需要並不瞭解,法官甚至常認為社會治安與其職責無關,刑事訴訟法由司法院主管即產生嚴重問題。以經常發生之竊盜為例,馬公分局曾數度來電詢問本人如下問題:「某甲有多次竊盜前科,出獄不久又連續竊盜,造成民眾恐慌,其昨天涉嫌竊盜之案件,警察今天通知某甲到案詢問完畢,證據明確,請示檢座得否將某甲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聲請羈押?」此類案件於情於理當然應該趕快逮捕、羈押。但本人只能回答:「某甲既非現行犯、準現行犯,又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逕行拘提或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列緊急拘提事由,依法只能讓他回去,儘快將案件函送地檢署處理。」等馬公分局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分案,承辦檢察官再傳訊某甲到案,距離某甲先前被警察查獲時,至少已逾半個月,被告在此段時間內通常又犯案多起,難怪司法引起民怨。

如上說明,台灣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警察將案件函送地檢署,而非移送人犯。以二○一四年為例,台灣地檢署全年新收偵查人數共五一九四五六人,其中移送人犯僅一二九七四一人。與美國相較,美國警察偵查犯罪,若有相當理由足信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逮捕,不需事先聲請拘票,因此美國大約九十五%拘捕未事先聲請令狀,刑事程序幾乎都以拘捕為起點,再解送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交保。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嫌拘捕的規定極度不合理,導致治安敗壞,員警及民眾都非常抱怨,司法院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請問曾否注意?

再者,政府各機關對於其主管之法規,通常於其他機關適用產生疑義時,負有釋疑責任。但目前司法院於其他機關適用其主管法律(例如提審法)產生疑義時,均以負責審判為由拒絕釋疑,經常造成其他機關之困擾。

我國司法院目前主管若干法律,有權提法律案,因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理應對法律案負政策責任。但另一方面,法律案立法通過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又是擁有法律違憲審查權之大法官,理論上應超然獨立於決策之外。假設有人認為其主管法律部分法條違憲,聲請釋憲,請問院長、副院長如何維持釋憲機關的中立形象?

司法院提法律案,造成諸多不合理現象。再次請問:還有那個國家審判系統有法律提案權?

(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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