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這絕不是「抓耙子法」

保防工作法可以有效應對國家面臨之威脅且保護民權

◎ 汪毓瑋

世上任何國家想要永續存在及不要遭受被侵略或被顛覆等之危害,均會以保護其涉及擬定與實施政治、軍事、經濟、社會等各政策有關之「國家機密」作為最重要的努力目標,因而會傾全力防阻「第三國」或其他「非國家行為者」透過各種途徑取得,因為一旦喪失了這些機密且「常不易發現」,不僅會危及國家安全,也無法保障必須履行憲法所彰顯之保護人權的國家基本功能;同時,為了強化各項政策之「最佳實踐」以尋求國家之不斷強大與發展,也必然想要掌握第三國或其他非國家行為者之企圖、謀劃與行動才可能預為反制,因此,也會努力的期盼取得這些行為者之「機密」。而此兩個層面之工作,亦是任何國家所必要履行的基本功能,前者就是反情報,在我國傳統稱之為保防;後者就是情報,兩者功能設計不同、主要目標不同、工作重點不同,亦各有不同之法律依據而相輔之。

揆諸美、英、德等歐洲國家或是中國大陸、日本等亞洲國家莫不與時俱進的針對威脅演化而重新擬訂或是修正反情報法律,並進行相對應體制之修正且給予適當授權,同時亦強化國會的監督以尋求國家的長治久安及保護民權。例如美國1917年之《間諜法》、《反情報加強法》,英國1989年之《安全局法》、《調查權力規定法》,德國1950年之《聯邦憲法保護法》、《軍事反情報法》,日本1952年之《破壞活動防止法》、《強化反情報機能基本方針》,中國大陸2014年之《反間諜法》等均屬之。且相應這些法律授權,亦能適時強化反情報單位之威脅預防能力,例如美國之聯邦調查局、英國之軍情五處、德國之聯邦憲法保護局與軍事反情報局及中國大陸之國家安全部等。這些法律均有防範濫權或人權救濟之條文;且因為前述民主國家不斷完善國會監督,而可更大避免或防止這些單位之侵權行為。

當前我國所面對之威脅多樣、潛汱並伺機而動,任何國家領導者均須正視,因為攸關人民福祉,而無關個別政黨之黨派意志。例如羅賢哲案發生後經由檢討,當時之馬總統亦曾要求法務部思考擬定保防專法之可能性,因此持續委由法務部調查局研擬目前之《保防工作法草案》實無關「拍馬」,只是盡其既定法律職掌及維護國內安全專業之能量,而捨我其誰之必然性。更應該得到國內不同政黨之充分支持及歡迎共同討論,以客觀的使保防法制化更趨於完善。

同時,要持續向大眾說明,以防止思考層次不同之「非對應」比擬以往在戒嚴時期依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政治偵防或是人二復辟的共同記憶。且兩次政黨輪替,我國民主已更趨成熟,市民社會之普遍性法律素養、公務員之依法行事、媒體監督已受國際肯定,因此應有更大的信心推動反制外諜等之應對威脅、規範授權、及保障民權的保防專法,因為該法絕不是針對良善且守法國人之「抓耙子法」。

情報與保防工作不同,因此在國家安全之範疇下兩者必須明確分工而整合,才能全面性的防範各項威脅,且兩者亦非主從而是協作關係,並非情報主導保防而是各有不同任務及想要達成之目標。我國雖已有《國家情報工作法》來規範情報工作,但該法卻不能賦予保防工作應有職權及發揮保防之最大能量,反而將保防窄化成某種配合情報之手段與工具,致「戰略保防」之整全設計與落實永遠無法達成。又機密保護僅是保防之其中一項業務,然涉及了先期防範內賊等之準備及能動的發掘徵候等多項必要設計,此卻非現有之《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能涵蓋。《刑法》雖有外患罪等之規定,但仍是執法與事發後之懲處而非反情報之預防以防阻發生之設計。美歐等國家亦均有此等情報、機密保護及刑法等之相關法律,但是無礙於此等國家仍必要之另訂反情報專法,且不斷的因應威脅演化以修正或強化。亦即在國家安全與人權保護之平衡思考下,安全之事前預防功能及執法之事後懲處各有其不同設計脈絡,且均是民主國家完善法制化所必要擬定之法律。(作者為現任中華國土安全研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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