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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檢改:濫行起訴須究責

◎ 陳逸南

自由時報十七日報導法務部提檢改三方向:提高起訴門檻、人民參與、強化評鑑。人民樂見此項檢察官制度改革,能夠早日落實。俾解決在過去,部分檢察官充當統治者的工具,利用國家暴力打擊異己,有的檢察官甚至與黑道掛勾,欺壓善良人民。

林孟皇法官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發表「請蔡總統翻轉臺灣人對司法的印記」指出,過去一向是國民黨威權統治「幫凶」的檢調、司法體系,勢必成為檢討、除垢的對象。……高達七、八成左右的民眾不相信法官、檢察官處理案件有公平性,似乎可為這樣的除垢行動背書。一年後,重讀該文,感觸很深。

發生在二○○六年的國科會「南科減震案」,謝清志博士等九位學者專家、商人,經過了六年才確定判決無罪定讞,其間對於當事人的折磨、人權傷害及律師費用的支出,相當驚人。謝博士夫人曾說,她為了捍衛夫婿清白,賣了一間房子三百多萬元來打官司還不夠。事後控告濫行起訴的檢察官,結果是告不成。又如太極門案控告侯寬仁檢察官,也是相同的結果。依現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見解,被害的人民想要控告濫行起訴的檢察官,無法律途徑可走。這與鄰近的日本,非常不一樣。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林書楷教授在「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問題及改革方向」一文指出,前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必須檢討修正,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要增訂「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亦即犯罪之間接被害人亦屬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用來控告濫權起訴的檢察官。

在法治國裡,犯罪事實要有證據,要能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要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才可(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同時,要指控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檢方,而不是被告。但目前實務上,仍然存在著「檢察官應負舉證來證明被告有罪,卻變成被告必須舉證來證明自己無罪」之情形,期盼法務部檢改三方向增加「檢察官濫行起訴的究責」,俾符合人民的期待並保障人權。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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