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 (人民頭家談司改)請問法官:林益世vs.徐永煌

◎ 宋醇誼

吳景欽教授投書「司改 個案不是禁忌」,個人有一點意見補充。

從「認知」的角度來看,一個接一個的「恐龍法官」判決,或者前幾年「辦綠不辦藍」的諸多個案,恐怕正是台灣社會對司法高度不信任的主因。

例如前幾天苗栗通霄鎮長徐永煌A百萬被判刑十八年半,相較於國民黨高官林益世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卻只判十三年半,一樣貪污罪,法官判刑差這麼多,而且還是A幾百萬的比A幾千萬的要多關五年,再怎麼解釋,恐怕也說服不了社會大眾吧!

更何況沸沸揚揚多年的扁案更換法官、突創實質影響說,馬案的大水庫理論等等。就是這些飽受注目的個案,讓社會結結實實地上了好幾堂司法課。

這中間,或許有媒體的炒作因素,但數量一多、時間一長,這種累積的社會對司法不公的認知,司改國是會議若以「不碰個案」帶過,意思是因為檢察官辦案偏頗、法官判決偏心所導致的司法受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嗎?

司改國是會議若要著重在制度面的檢討,當然合理;但是對於司法受害者,以及司法界自身應予課責這部分,能否理出一個「轉型正義」的機制,恐怕是人民最所殷盼、期待的吧!

(作者為投顧業退休家庭主婦,新北市民)

◎ 陳和文

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利用職權圖利自家營造公司,獲利九十一萬餘元,另索回扣二十二萬元,苗栗地院依貪汙罪判十八年半。相較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收賄六千三百萬元,索賄八千三百萬元,被裁定五千萬元交保,一審輕判七年四個月,二審改判十三年半。兩者實在差很大,罪刑嚴重失衡。

同樣被認定是貪汙犯罪,如何「科刑」?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及損害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不管從哪個面向比較,林益世犯罪情狀都比徐永煌嚴重很多,科刑結果,顯已出現「情狀輕重判、情狀重輕判」的亂象。

司法改革會議即將從二十日開始分組進行討論,暫且不論未來有何重大變革,如果最後仍由法官就犯罪事實進行「科刑」,勢必仍會發生罪刑失衡的現象,損及司法威信。司改會議有必要一併進行討論、改革,才不會讓恐龍判決影響司改成果。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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