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婚姻平權運動兩大失策

急躁冒進、路線錯誤

◎ 沈政男

反同性婚姻遊行再度登場,何以帶頭團體叫愛護家庭聯盟,而非「愛護婚姻聯盟」?就因婚姻平權支持陣營犯了急躁冒進的錯誤。

二○一三年,婚姻平權支持陣營推出「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元成家」三合一訴求,想要一舉解構性別、婚姻、家庭制度,畢其功於一役,不料其中的「多元成家」引發宗教人士反彈,認定此舉將破壞傳統家庭結構,於是以愛護家庭為名,組織了反對團體。

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多元成家」掛勾後,引發更多疑慮與阻礙,這樣的前車之鑑,值得堅持修民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團體省思。同性婚姻合法化,原本有五成多的民意支持,何以最新民調降到四成多,與反對民意打平?顯然,部分民眾還不能接受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

婚姻平權支持陣營也犯了路線上的錯誤。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本質上是一種爭取性別平等的人權運動,跟性解放運動、解構婚姻與家庭的運動,必須區隔開來。同志遊行之所以裝扮暴露,就在於認定所有性別壓迫都來自傳統父權的性別規範,因此衝撞這套規範就是打擊敵人,但這樣的運動策略,適不適合當前台灣社會,大有疑問。

同性婚姻合法化做為一個扶持弱勢的人權運動,策略上應爭取其他族群支持,而非與其為敵。比如說,動輒把不支持同性婚姻,或者對同性戀不抱持好感的人,稱之為「恐同」,甚至說現有婚姻體制就是一種「異性戀霸權」,都是沒有必要的說法,聽在非同性戀者耳裡,只會更加反感。一項運動如果不能理解反對陣營的心態,不能同理對方的感受,就很難爭取人家的支持。許多人不支持同性婚姻、對同性戀沒好感,就只是一下子難以適應,需要時間來化解,沒必要冠以病名罪名。

又比如把訂立「伴侶制」專法當成歧視,說是等同於美國的黑人學校這類隔離政策,根本忽略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年才承認同性婚姻,但在此之前,美國各州早已施行多年的「伴侶制」,更不用說歐洲那些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國家,都先施行「伴侶制」,再過渡到同性婚姻修法。呷緊弄破碗,莫讓婚姻平權運動再度被帶往錯誤的道路!

(作者為醫師,台中市民)

支持《同性伴侶法》

◎ 蔡百銓

政府施政應有輕重緩急順序。對於具有爭論性的政策不妨暫時擱置,以免造成政局動盪不安。台灣教授協會三日就婚姻平權議題發表聲明,提醒蔡總統盡力實現選前承諾。蔡總統確實承諾婚姻平權,但她是否曾經承諾在一年半載內完成?如果她在第四年完成或近乎完成,這是否代表她的承諾跳票?

台灣社會相對於歐美與日本仍算保守,一般民眾還未能接受同性戀。此時貿然推動尤美女《同性婚姻暨收養子女草案》,當然造成人民對立。

明年二月法務部即將推出《同性伴侶法草案》。其立法用意,顯然是試圖讓同志同居登記與合法化,保障他們的權益。先讓同志雖無婚姻之名,卻有婚姻之實,只差一張結婚證書。同志權益獲得保障,必然更願意融入主流社會。而罹患「恐懼同性戀症」的民眾將會發覺,同志並非想像中那麼可怕的毒蛇猛獸,反對同志婚姻的阻力自然降低。此時從同性伴侶進展到同性婚姻,必然水到渠成。

德國先例很值得台灣參考。二○○一年德國實施《同性伴侶法》(該法共分為四節:方式與要件、伴侶共同生活之效力、同性伴侶之分居、伴侶共同生活之廢止)。德國憲法法院未宣告《同性伴侶法》有違反人權或平等權之問題。二○○五年德國修正該法,使其內容更趨向婚姻的相關規範。如果再進一步,就是承認同志婚姻了。

而落實尤美女推動的《同性婚姻暨收養子女草案》,法務部統計必須修改一一二個法律和三五六個相關條文。這包括修改《民法》九七二條: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時夫妻改稱配偶、父母改稱雙親、祖父母改稱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養父母改稱養親。工程浩大,曠日廢時。而非同性戀者勢必跟隨著同志,改變對於親人的稱呼。此外,我國法規原本就未禁止同志以個人名義收養子女,尤立委何必推動同志收養子女草案?

同志只佔全台灣人口不到五%,卻有人認為,法務部為他們設置專法《同性伴侶法》是歧視同志。請問其他專法,如《原住民族權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否就是歧視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如果不設置這類專法,反而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條文,太阿倒持,豈非企圖把全體人民變成原住民與殘障人士?

張明致(一貫道總會副理事長)有一段話很雋永。他說:「對於同性戀同胞我們很尊重,他們想要有一個生活空間。好像我們有一座高樓大廈,你們住不習慣了,想要獨立去住。我們尊重,但是請不要想把這座大樓也拆掉。」

建議尤美女立委暫時擱置《同性婚姻暨收養子女草案》,先推動比較容易說服潛在反對者的通姦除罪化。十一月二十八日台灣民意基金會發布同性婚姻議題的民調:四十六%贊成,四十五%反對。這顯示雙方陣營旗鼓相當,剛好可以打一場內戰。(作者是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兼任人權講師,著有《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十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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