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郭明政/年金改革不溯既往 所有已、將退休者應一體適用改革後新規定

郭明政/政大法學院教授

總統府年金改革會議中,極為關鍵的爭議,尤在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的議題。針對此一問題,在貴報星期專訪中我已指出:所謂不溯及既往,是指已領給付縱有不當得利的疑慮,應不再繳回;但新法實施後,既有年金請領人都應適用新法規定。副總統、行政院長及年改會執行長林萬億政務委員,亦有相應之論述。

如果基於特定的社會目標而修改租金、利息等法律規定,則此等規定將適用於既有的租約、借貸契約,而不只適用修法後的新契約。為了解決卡債的問題,而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一條例適用於既有的消費者債務,而不是只限立法後發生的債務。如此適用於既有的法律關係,與法律是否溯及既往無涉。

年金改革有溯及既往的爭議,起因於部分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一再強調:年金改革之後,既有退休者及既有公職人員都應適用改制前的法律,繼續依舊法計算並請領年金。然而,此一說法並未獲得全體委員的認可。在會議中,三位具有法學或法律實務背景的委員,皆已再三說明:不論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改革後新制將適用於既有退休者或舊制時期即已加入公職體系的未來退休者。

我深刻瞭解此一問題的關鍵性,因而在最後一次會議,除了前已提及大法官解釋七一七號,特別再引述大法官解釋四七二及四八五號加以說明,復引述德國憲法法院之判決以為佐證。

依據大法官四七二號解釋: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第四七二號指出: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基此,不止所有既有公、勞、農保之被保險人皆應再行加入全民健保並另行繳交保費;原享有卅年條款免繳公保保費者,亦然。

第四八五號指出: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德國憲法法院對扣減退休俸違不違憲判決時指出:基於制度的彼此合致,法定年金保險的改變(勞工為主要對象的年金保險),得以做為公務員退休俸調整及下降的準據。

經此說明,現行的年金制度,尤其公職年金過低的退休年齡與過於優渥的年金給付,存在違反平等原則及過度保障的違憲問題。此等問題,當經由改革加以匡正。

有謂,已退休者及未來的退休者,因信賴現有制度而進入公職體系,因此應受信賴保護。然而,當前所以過度保護,主要起因於一九九五年錯誤的改革及一九七四年始行實施的優惠存款制度。對相當多數已退休者及未來的退休者,就任公職或進入有關院校時,當時未有一九九五年以後的優厚新制,甚且未有一九七四年以後的優惠存款。

因此,若要強調信賴保護,則應繼續適用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七四年以前的制度。此等措施,相對是劇烈的,目前的改革計畫應已排除此一可能。也當未有溯及既往之措施,亦即將過去之給付加以追回。甚且,應考量信賴利益而不可有超越合理改革之過度措施,諸如以準備金不足為理由,任意提高保費。雖然如此,為了解決當前問題的新規定,當一體適用,並及於所有已退休、未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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