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律可以帶領社會改變

◎ 黃凱斌

近日同性婚姻立法化議題討論熱烈,當中有人主張社會未對同性婚姻達成共識,若驟然修法恐導致嚴重分裂。此主張固然有其道理,但忽略了法律的教化功能。法律有時確實是以社會共識為前提進行制定、修改,例如民國九十七年醉態駕駛罪修法放寬成立標準及加重處罰,即是社會普遍認為當時的法律仍不足以遏止酒駕歪風而修改。在社會有共識下,修法自然是水到渠成。

但是並非所有修法皆以社會共識為前提,法律有時需要跨出劃時代的一步,帶領社會改變。以女性繼承權為例,女性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立法明文於民國十八年,但當時社會仍普遍重男輕女,認為女兒不能繼承遺產。時至今日,男女平權的觀念已經普及,其中女權團體的奮鬥自是功不可沒,但若無當時進步的立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則爭取平權的過程想必更加艱辛。

部分傳統觀念隨人權發展已不適用於現代社會,然而社會有時無法及時修正不合時宜的觀念,此時可藉由修正法律跨出第一步,由法律改變社會,這就是法律的教化功能。

回到同性婚姻立法化的議題,婚姻本是基本人權,但若要等到社會達成共識才修法,則人權之落實恐將遙遙無期。此時不妨藉由修改法律的方式,逐步改變社會觀念,至少能讓同志朋友在爭取認同的過程中,有法律上的後盾。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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