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修憲國代談大法官任期

◎ 彭錦鵬

近日新聞媒體多有論及卸任大法官能否再任,基本上圍繞在大法官的任期如何計算,以及大法官卸任之後多久才能再任。我是一九九七年修憲時的國大代表,也是大法官任期條款的提案人,謹說明任期條款的設計。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此規定重點是,大法官的任期是個別計算的,保障任期是八年。大法官可能任滿八年,或可能因受任其他職務等因素而中途離職。其所佔職缺因為憲法規定「不分屆次」、「不得連任」,因此基本上某一大法官職缺的任期是最長八年的屬人性「個別任期制」,而不是一般選舉職位或法律規定的屆次制「職缺任期制」。若謂大法官職位是職缺任期制,則某甲大法官中途離職,遞補的某乙大法官將只能補足其剩餘任期,也就是某乙大法官的任期不可能達到八年,從而也就違反憲法條文的「任期八年、不分屆次」的規定。

接著要討論的是,大法官卸任之後,多久才能再任。首先,憲法條文禁止連任,但未禁止再任,因此卸任之後,自可再任。研訂大法官任期條款時,我就已經分析過世界各國大法官的任期、人數、可否連任、職務功能的規定,並有鑒於大法官解釋憲法所需要的獨立判斷特質,免於總統以名位相誘,才明定不得連任。

既然大法官任期制度是「個別任期制」,一旦卸任後,就已經完全脫離大法官身分。在不被質疑可能存在總統以再任為誘因,從而影響大法官解釋情形下,適當時間後即可被再度提名擔任大法官。也就是,大法官之再任殊無要求必須間隔所謂八年、一任期之假說。

由於大法官任期八年, 除非出現極為極端的情況(例如:某甲大法官的提名總統卸任後,又再被選為總統),其大法官任期已經跨越單任或連任的總統,也就基本上免受提名總統的「再任」誘因。我國所有選舉產生的民代、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首長,任期都是四年,並且以任職任期未滿兩年才進行補選,在選舉制度的設計上,已經設立「兩年」的選舉政治緩衝期。大法官卸任和再任之間的間隔時期,準用選舉政治緩衝期的設計,定為兩年,應已充分考慮大法官的獨立性要求和善用優秀大法官人力資源的雙重制度價值。

(作者為前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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