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元廷
立院朝野為了衛環委員會是否能變更議程,邀請勞動部長專案報告,互控對議事人員施壓,使得委員會主秘壓力大到要辭職,其實大可不必。
首先,立院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變更議程應在報告事項完畢時,即時提出。衛環委員會當次會議排定本週一、三、四,三天一次會,議程早在週一確定,藍委提出變更議程案,不符議事規則所定。
國民黨籍召委王育敏週三中午已宣告會議結束,卻在當天傍晚重開會議變更議程,導致隔天議事停擺。(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其次,國民黨籍召委王育敏週三中午已宣告「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休息,明天繼續開會」,卻在當天傍晚重開會議變更議程,荒謬至極。何況立院議事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議程至遲於開會前兩日送達。就算邀請勞動部長報告屬「特殊情形」,議程也來不及「開會前兩日送達」,還是違反議事規則。
立法委員的免責權並不包括對議事人員的強暴脅迫或妨害自由等涉及刑法之行為,以台灣的民主現況,亦當不至此。而任何職務都難免有壓力,委員會主秘並非三歲小孩,只要堅守議事中立,依法行政,召委再怎麼施壓都挺得住,所以辭職是個假議題。
反之,如不能行政中立,又沒有盡到議事幕僚之職責,和稀泥讓召委牽著鼻子走,不但經常是議事紛爭的元凶,且換來的常常是順了姑情,逆了嫂意,到頭來可能兩邊都不討好。
民國八十四年,立院外交委員會主秘,在當時秘書長的勸阻下,仍執意違反議事規則,發出「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到委員會專案報告」的開會通知,理由也說是被召委魏鏞強押所為,但事後在朝野立委齊力緩頰聲援下,仍被劉松藩院長以「不服從長官命令,且沒盡到幕僚責任」為由,記大過處分。
事隔二十一年,立法委員還是沒長進,議事人員還是沒學到教訓。
(作者為立法院前法制局研究員兼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