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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開黃腔 罰十萬:高等法院通譯亂開黃腔遭罰

所謂的性騷擾是指若在上班時,「任何人」為與性相關之需求或利用性別歧視的詞語或行為,造成對其具有敵意、威脅、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受雇者的人格尊嚴、自由受有損害等,則構成「性騷擾」。

◎介柔

23 年前,一個高等法院通譯,對同事開黃腔,雖然那時候沒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仍要賠對方十萬元。

怎麼一回事

1996 年 5 月 30 日下午,台灣高等法院的通譯李先生,對剛生完小孩的 A 小姐「開黃腔」,A 抗議後,李先生竟然回一句:「開黃腔又怎樣,不黃你會生子?」

一怒之下,A 一狀把李先生告上法院,因為當時專門防止職場性騷擾的工作平等法還沒出現,故只能訴諸民法的相關規定。

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記者王冠仁翻攝)

法院怎麼看

A 控告李先生對她開黃腔這件事,違反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院判決認為,李先生的這句話暗指「生產後不久的婦人,有為不雅或不當的性行為」,具有嘲弄的意思。另外,事發地點在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每個經過的人都可以聽到這些話。李先生在高等法院服務超過 20 年,比常人更有機會遇到各種紛爭案件,理論上更要小心應對。

綜合考量後,法院認為,李先生的行為已達貶損原告 A 的名譽的程度,讓 A 的社會評價自有貶損。最後法官斟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情況,判決李先生要賠償 A 小姐 10 萬元。

性別工作平等法出現後...

2002 年,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 年改名《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以後,面對職場性騷擾,有了更明確的法律規範來保障權益。

所謂的性騷擾,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的規定有兩種情況:

第一是指工作時,任何人以「性相關需求」或「利用性別歧視的詞語、行為」,造成對勞工「具有敵意、威脅、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受雇者的人格尊嚴、自由受有損害;或是,「雇主」用上面那些性有關的言語,作為對「受雇、求職者」像是錄取工作、陞遷、考績等等交換條件,都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性騷擾」。

開玩笑要適當,要不然顧人怨,還要賠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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