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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婦聯會的財產為什麼要充公?

有人說:婦聯會現在好好的,管他過去在幹嘛?那犯罪的人在被抓到、被判刑定罪之前也過得好好的,也不管他過去在幹嘛嗎?追求並落實轉型正義是經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自由的程序,所作出的選擇,並不是報復也不是政治追殺!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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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下同)108年3月19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命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30日內將不當取得的約387億元財產(其中含381億現金存款及台泥股票,以及公告現值約6億的不動產等),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

為什麼婦聯會的財產會被移轉為國有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從婦聯會的前世今生說起,一起來看看吧!

婦聯會是什麼?在幹嘛的?

根據黨產會的調查,婦聯會是國民黨為了讓核心黨員蔣宋美齡,領導國民黨的婦女工作業務,在39年4月17日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當時的名稱是「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後來又改成「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85年定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依法核准立案登記且獨立存在的政治團體。除此之外,婦聯會的人事、業務,以及財務都被國民黨實質掌控,例如婦聯會的主任委員是國民黨核心黨員蔣宋美齡,主要幹部大多也是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議、中央婦女工作會的主要幹部;國民黨協助婦聯會取得「結匯附勸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作為婦聯會的經費,也曾經轉發國家補助經費給婦聯會。因此黨產會在107年2月1日經過決議以黨產處字第 107001 號處分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婦聯會的錢從哪裡來?為什麼是不當黨產?

先說明被認定成附隨組織代表什麼意思呢?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附隨組織的現有財產除非符合特定項目,原則上都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並依同法第6條規定,經黨產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的財產必須收歸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加上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不是一被認定成附隨組織,所有財產就會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必須再經過黨產會處分認定之後,特定財產才會變成不當黨產充公(請參考另一片文章: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就一定會被凍結財產嗎?)。

以婦聯會的情形來說,婦聯會的財產中極大部分是來自「勞軍捐」,勞軍捐是婦聯會和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共同發動,期待工商業「本於愛國敬軍之熱忱…支援三軍,達成反共復國勝利為目標」,由當時的政府指示全國銀行,強制要求有進口結匯需求的業者,在指定外匯銀行結匯時捐獻特定比例給國家,從47年開始徵收到78年,期間長達30年左右。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反面解釋,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就沒有納稅的義務,再依憲法第15條和第23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該受到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勞軍捐具有強制性,本質上就是稅捐,但卻沒有法律明文為依據課徵,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侵害人民應受保護的財產權,屬於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以「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即婦聯會)取得」的不當黨產。

原本婦聯會內部保存了39年到94年完整帳冊資料,但這些帳冊卻在106年時被搬到台泥的德惠大樓,隨後就被辜懷如等人銷毀,所以黨產會根據僅存的現有資料計算現存的不當黨產約387億元,宣告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

有人說:婦聯會現在好好的,管他過去在幹嘛?那犯罪的人在被抓到、被判刑定罪之前也過得好好的,也不管他過去在幹嘛嗎?追求並落實轉型正義是經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自由的程序,所作出的選擇,並不是報復也不是政治追殺,況且把特定組織不應該保有的現存財產收歸國有,或還給原本應該擁有的人,不正是在解決「現在的問題」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婦聯會的財產為什麼要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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