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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一個人的粗話,是另一個人的詩詞。」

按照挑釁言論的定義,必須是以激怒他人,來煽動立即破壞和平的行為,同時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會認為這種言論很可能引起暴力。最後,這個言論必須是針對特定聽到的人,直接的人身侮辱。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法操司想傳媒

「一個人的粗話,是另一個人的詩詞。」

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他在著名的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Cohen v. California)中擔任判決文主筆,並寫下這句名言維護言論自由。

1971年的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故事主角科恩1968年在洛杉磯法院法庭外的走廊上,穿了一件印有「Fuck The Draft(徵兵)」的夾克,而遭到逮補。他被依加州刑法(California Penal Code)第415條規定:「禁止惡意、故意的作出擾亂社區和人民安寧、和平的冒犯行為。」並因此入獄30天.

科恩之所以這麽做,是為了抗議當時美國參與越戰的行為,但上訴後法院仍維持原判決,於是這個案子就這樣一路到了最高法院。哈倫二世大法官認為,科恩穿著帶有標語的夾克,實際上是一種「言論」的表現,因此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下,須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檢視這個案子。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Fuck The Draft」是否在保障的範圍?哈倫二世大法官比較了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夏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的判決,而這個判決認為挑釁的言論(Fighting Word)並不受到保護。

按照挑釁言論的定義,必須是以激怒他人,來煽動立即破壞和平的行為,同時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會認為這種言論很可能引起暴力。最後,這個言論必須是針對特定聽到的人,直接的人身侮辱。哈倫二世大法官認為,「Fuck The Draft」並沒有符合「直接對視聽者的人身侮辱」這個條件,因此不屬於挑釁言論的範疇。

而加州刑法這項規定,哈倫二世大法官也認為是有問題的。首先,擾亂安寧、和平的冒犯行為究竟有哪些,一般人民很難知道標準,違反明確性。再來,加州是否能用擾亂安寧、和平的理由,就禁止人民作出冒犯行為?哈倫二世大法官認為,仍然必須檢視這樣的行為或言論,是否就會產生立即危險的後果,否則沒有理由處罰人民。

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維基共享)

說到這裡,其實可以想想,「Fuck The Draft」或許對某些人聽起來是髒話、辱罵,但科恩並非針對某個人進行人格侮辱,而是對政治的公開批評,若動用刑法來處罰,似乎過於嚴苛。

因此,現在就能理解寫出這句名言的原因,一個看似粗話的言論,對其他人來說,很可能是有意義的,這其實是相當主觀的事情。「Fuck The Draft」可以看成是髒話,它也可以是刺激想法、政治交流的發聲方式。若是讓這種主觀評價交由政府來判斷,並賦予懲罰的權力,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嚴重的侵害

這個判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有重要的影響,不過當時其實是呈現5:4的票數,顯示大法官之間還是有所拉鋸。不過,哈倫二世大法官判決中的一句話,也相當值得省思:

That the air may at times seem filled with verbal cacophony is, in this sense not a sign of weakness but of strength.

意思是說,當空氣中充滿著吵雜的人聲,這並非軟弱,而是一種力量的象徵。正因為每個人都能自由表達想法,或許有些話聽起來如噪音般的刺耳,但這些意見交流與發聲,都是活絡言論和社會運作的象徵。

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1954年由前美國總統艾森豪任命為大法官,任期為1955年至1971年。哈倫二世被認為是保守派立場,他認為司法權力應有所限制,且最高法院不應是改革運動的避風港。他的祖父約翰·馬歇爾·哈倫也曾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一個人的粗話,是另一個人的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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