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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公民投票提案審查應交由大法官負責

投票過程過於冗長中選會當然責無旁貸,尤其是反應能力不足,無法卸責,但中選會除了投票過程外,當法律規定成立之後,就已經註定中選會的罵名,問題是,我們的中選會能否承擔如此沉重的責任。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這次的九合一大選由於十個公投案的緣故,導致投票過程極度冗長,選民投票更花了數倍於以往的時間,憤怒的聲音最後導致中選會主委下台。

其實,投票過程過於冗長中選會當然責無旁貸,尤其是反應能力不足,無法卸責,但中選會除了投票過程外,當法律規定成立之後,就已經註定中選會的罵名,問題是,我們的中選會能否承擔如此沉重的責任。

事實上,中選會被法制化只有十年的時間,在此之前這個機關或是組織的地位是很曖昧的,因為當時並沒有組織法的規定,唯一的法源依據出現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人員也由其他機關兼任。現在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雖然各級選委會都歸中選會領導,但只有中選委會是一配有專任人員的機關組織,各級選委員都由地方政府人員兼任。

的確,是否需為選舉設立一個部會是可以討論的議題,目前一個中立化的選務機關在很多國家都是常態,但是中選會法制化後,這個機關被設定為獨立行政機關。獨立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乃是出脫行政權的管理的合議制機關,而這樣的機關因為要獨立做成決定,所以成員必須要有身分上的保障,例如任期制。但是,如果我們細看《中選會組織法》的規定,目前僅有中選會的主委及副主委為專任,其他的委員均為兼任,即便有任期制,但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同於其他獨立機關。如此一來,這個機關委員就有如來打醬油的,與其他政府的所設置的專家學者委員會又有什麼差別呢?

投票過程過於冗長中選會當然責無旁貸,尤其是反應能力不足,無法卸責,但中選會除了投票過程外,當法律規定成立之後,就已經註定中選會的罵名。(本報資料照)

所以在身分保障上,中選會顯然有問題。這樣一個詭異的組織型態,是這次的公投票亂象的原因之一。很都人說,這10案公投,很多案都不具投票的意義,最後變成大型的民意調查;再者,部分公投案內容更有違憲的疑義,這其中的問題,回到當初修法時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掉,由中選會來審查時就已種下惡因。中選會是否可以針對公投內容進行審查?即便可以,審查結果是否能被社會信賴?在這次公投審查階段,中選會不管開聽證會,或者是針對主文進行修改,每每引發話題並造成提案人抗爭與質疑,最後,中選會在審查上顯然選擇了棄守。

會放棄針對案件的審查,有一部分是因為中選會的一舉一動必須由該機關自行承擔政治壓力,這是做為獨立機關的最大難題-沒有上級機關就會發生。但這個充滿兼任委員的機關組織,所做成的決定其中立性是會被質疑的。當然並不是因此就該增加人員或者是增加委員人數,或許該考慮的是讓大法官承擔提案審查的角色,這樣的作法與德國或是瑞士的邦級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相似的,而中選會就專心處理選舉技術上的問題,這樣才能把問題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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