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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政治學》檢察權力菁英與內部民主:評檢察官協會的「票選檢察總長」

其實,檢察總長需要領導「才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檢協會的票選辦法中卻是以「職務」來綁標「才能」。也就是,只有當過司法行政相當高層的人才有這些領導能力,也才有資格來被列入這次票選候選人名單。必須提醒一點,檢協會這一次的作法,是長期以來檢察體系「升官圖」運作的機制之一。

◎王金壽

票選檢察總長

隨著現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於今年四月底到期,接任人選一事逐漸引起社會注目。當然也引起各方勢力檯面上和檯面下的角力。這其中最值得討論的應該是「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以下簡稱「檢協會」)即將於1/26所舉辦的「票選推舉檢察總長」(註1)。檢協會所舉辦的票選推薦檢察總長活動,預計「以票選方式推舉5位檢察總長候選人,提供法務部及總統提名之參考。」

隨著現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於今年四月底到期,接任人選一事逐漸引起社會注目。(資料照)

檢察總長候選人原本之法定資格,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為:「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5年以上者;三、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10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10年以上者。」照理說,如果要真正進行票選,應該把所有符合資格的候選人都列出。但如果只是限於檢察體系的票選,把名單限制於檢察體系,也可以理解;若是如此,則資格應該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5年以上者、曾任簡任檢察官10年以上者」。

然而檢協會的辦法是分為兩個部分:「勾選名單」以及「自行填選」。如果不在勾選名單上、但依然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資格者,可以由檢察官自行填入,但勾選及自行填選合計不得超過五人。檢協會的勾選名單,是由檢協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原則以(含)司法官班26期以前之現職檢察官,且曾任或現任法務部(政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一、二審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司法官學院院長、廉政署署長、行政執行署署長等領導職務者,列為票選推舉檢察總長候選人之『勾選名單』」(註2)。

論資排輩的勾選名單:選領導者?還是選貴族?

如果我們對照檢協會的票選總長勾選名單上的資格與法定資格,就可以發現:它嚴重限縮了這張選票「候選人」資格。它將原本只需要曾任簡任檢察官10年以上者的資歷,限縮到如檢協會辦法所言的「領導職務者」。檢協會也在數日前,終於公布預定的選票 (如下圖所示)。這張選票果然不出所料,顯示出「領導職務者」特色,一共有53位。除了依照「期別排序」(註3),這個名單顯示出人事階層化下檢察體系的掌權者(或是說是「菁英」好了),每個都是經歷過「X長」或是「OO長」。用一句話來來顯示這名單特色就是「論資排輩」。

其實,檢察總長需要領導「才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檢協會的票選辦法中卻是以「職務」來綁標「才能」。也就是,只有當過司法行政相當高層的人才有這些領導能力,也才有資格來被列入這次票選候選人名單。必須提醒一點,檢協會這一次的作法,是長期以來檢察體系「升官圖」運作的機制之一。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第 13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但法務部卻在2002年訂出所謂「遴選要點」,將法律條件中的「有領導才能」以「職位」來具體化(而不是去定義「什麼是有領導才能」)(註4)。這造成一大堆檢察官去搶當官,後果就是被「馴化」成行政官。

檢察改革與內部民主

部分法律學者以及眾多的檢察官認為,檢察體系「內部民主」是抵抗外部政治不當干涉、維護檢察獨立的一個重要機制(註5)。例如,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在1998年11月6日自由時報上以「以『民主自治』徹底改造檢察體系:由下而上、逆向操作才能重建檢察官威信」為標題的投書,是此論點的代表作。他指出「徹底改造檢察體系,只剩一條救亡圖存的活路:由下而上的專業自治與內部民主」(註6)。雖然票選檢察總長沒有約束力,但多少是顯示出檢察體系內部民主的民意。然而檢協會顯然並不想遵守最基本的民主運作原則,它不願意讓任何只要符合司法人事條例下資格的人進入名單中。相反的,它只讓既有階層化體制下的權力菁英進入這勾選名單。這是假借檢察體系內部民主之名,進行綁人之實。

檢協會原本可以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列出所有符合資格的名單,也可以選擇完全空白的選票讓檢察官自己填選,但它都沒有。檢協會為何要這樣大費周章的限制候選人的資格?它並沒有任何說明。

檢協會曾經批評全國司改會議是綁人綁議題(註7)。先不論司改國事會議是否有綁人綁議題之事,但檢協會自己卻連綁議題都省了,直接綁人。這份勾選名單除了論資排輩之外,完全沒有任何議題或是個人品行、特質與事蹟。檢協會這樣的票選活動,再一次顯示出檢察體系改革遠遠落後法院體系的改革。當幾年前年輕改革派法官發起「票選最高法院院長」時,他們提出了四大改革訴求,而不是假借票選之名,行綁標之實(註8)

台灣過去近三十年來的司法獨立改革與檢察抗爭的其中一個特色,就是由基層檢察官所發起的(註9)。這些參與檢察改革的基層檢察官,幾乎很少有機會在檢察體系的「升官圖」中被提拔。他們本身就是要改革這個階層化的體制;同時也是他們有些人沒有這意願要升官(註10)。這些參與檢察改革的檢察官不僅沒有在這階層化體系下往上爬,可能到過世時都無法得到檢察體系的肯定。這最動人的故事無疑是賴慶祥檢察官(註11)。

複製既有權力結構

我們不得不質問爬到這些檢察體系權力位階的人:過去在檢察改革抗爭時,你們做了什麼?對於維護檢察獨立,你們努力過什麼?當去年年輕檢察官參與全國司改會議,跟其他司改委員論戰時,你們又提出哪些改革意見?當基層檢察官推動「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方案時,你們立場為何?當你們在往檢察階層體系的權力梯子往上爬時,喪失多少理想、出賣多少靈魂?

我們也不得不思考,為何檢協會提出這樣的方案?這問題比起上面的問題容易回答多了。檢協會這一次的票選檢察總長方案,並不是由檢協會的全體會員,更不是由全體檢察官所決定,而是由檢協會的「理監事會」通過。如果我們看過去檢協會的理事長,哪個不是有「長」字輩的經歷?檢協會的理監事們幾乎是複製了檢察體系的權力關係。

結論

檢協會的組織成員都是檢察官,照理法律素養應該很高才對,不可能不知道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是怎麼規定的。同理,檢察官也應該要守法。這個規定就白紙黑字在那裡,但檢協會完全沒有解釋為何它要限縮資格。簡而言之,這次活動不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也不是真正檢察體系內部民主的票選。檢協會這一次所推出的票選檢察總長活動,無疑是檢察體系權力菁英想要繼續複製既得利益的作法。檢協會這樣的票選,又讓檢察體系跟全體檢察官在聲譽上遭受打擊。有這樣不守規定、假民主的票選活動,如何讓外界尊重檢察官?

檢協會如果能少一點私心、多一點民主素養的,就該立即更正票選總長勾選名單,將所有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資格的檢察官全部列出。如果檢協會堅持不改,那任何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應該拋棄這份勾選名單,且在自行填選那欄寫下能拋棄個人利益、打破階層化體制、有改革理念檢察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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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www.prosecutors.org.tw/posts/250487568821039。 
2由基層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改」也發聲明質疑這作法:「大家都知道,一般人投票的習慣是從選票上列舉的名單去勾選,鮮少臨場有能力填寫其他姓名」。請見林俊宏,〈劍青改挺票選新檢察總長 籲選票名單不設限〉,鏡週刊01/04/2018。 
3關於司訓所(現改為司法官學院)期別在檢察體系和法院的人事升遷影響和運作,請見劉恆妏,2002,〈戰後台灣司法人之研究:以司法官訓練文化為主的觀察〉,《思與言》40(1):125-182。 
4請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 
5我對此持保留意見,請見王金壽,2008,〈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論台灣的司法人事權〉,《台灣政治學刊》十二卷二期:115-164。
6轉引自《檢察改革實錄》(未出版:230)。 
7黃麒珈,〈綁人綁議題 檢協會批司改國事會議不透明〉,風傳媒02/20/2017。 
8關於這一次法官改革行動,請見林孟皇,2013,《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台北:博雅書屋。 
9請見王金壽,2008,〈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思與言》四十六卷二期:137-174。 
10何克昌檢察官和劉俊儀檢察官一、二十年來就待在屏東地檢署。 
11請見王金壽,2015,〈走在時代前端的理想實踐者:懷念賴慶祥檢察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菜市場政治學 檢察權力菁英與內部民主:評檢察官協會的「票選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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