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施政要找到重點,而不是挑軟柿子吃

一個政府該要從事的改革工作多如牛毛,不能老是挑簡單的來完成。傳統以來,禁菸這件事,已經成為在無法完成其他政策時,最容易達成的標的,只要立法禁止,甚至不需要任何溝通。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日,行政院施俊吉副院長主持的行政立法協調會中決議修正《菸害防制法》,將立法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並禁止在禁菸場所內使用電子煙,違者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5萬元。會後,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表示,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並具有成癮性,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從嚴管制。目前國內吸食電子煙的國高中學生有增加趨勢,約有6、7萬學生吸食;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再嘗試一般菸品者的機率,是沒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為保護青少年健康,有必要加強管制。所以最終弄出一個完全禁止的結論。

行政院會決議將立法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並禁止在禁菸場所內使用電子煙,違者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5萬元。(記者林彥彤攝)

消息一出當然引起眾多討論,因為電子煙並不是我國所發明的東西,而是在歐美各國流行已久的產品,台灣過去對此一直未有規範,結果一立規定就一鳴驚人。

若只因上述理由就可以全面性禁止電子菸,那麼國內要立法禁止的東西恐怕還有更多。任何有致癌可能性的產品都應該在全面禁止之列,香菸也不例外,當然這或許是反菸團體的理想。不過要達成這樣的目標,政府端在制定政策時必須要去考量到「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而大法官也曾在多個解釋中,闡釋如何應用法治國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在制訂類似的禁止政策時,不能單純以一個致癌風險作為禁止的事由,立法者要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管制的必要性,此後還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要求。

在這個法治自由的國家,國民從事任何行為原則上都是自由的,所以若要禁止民眾從事作特定的行為,就必須要有足夠的正當化事由。例如,不可能單憑再犯率會較高而去禁止某些有前科的人駕駛計程車。同樣的,即便有一定的成癮性,也不是任何的東西都應列入管制之中,而我國相對於其他國家,表列管制的違禁品已經較多了。

事實上,一個政府該要從事的改革工作多如牛毛,不能老是挑簡單的來完成。傳統以來,禁菸這件事,已經成為在無法完成其他政策時,最容易達成的標的,只要立法禁止,甚至不需要任何溝通。但是,回頭再看,長照2.0在這一年內幾乎沒有進展,本來陳時中部長上任之初,尚把少子化當作目標來努力,不過據聞連少子化辦公室都已經裁撤了。如此看來,這一年下來,衛福部到底完成了什麼樣的國家衛生福利大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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