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你信得過你請的律師嗎?

當採取全面強制訴訟代理制度後,將意味著以後打官司都要請律師。對民眾來說打官司的成本增加,當然,這也同時增加了對律師的需求。如果以後打官司都要請律師,這個要跟我們並肩作戰的律師到底是如何產生的?

林意紋

106年4月10號,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通過司法院所提議的「金字塔訴訟程序」且決議輔以相關訴訟制度的修正做為配套措施,例如:上訴制度的修改、全面強制訴訟代理、全面強制辯護。同年5月8號,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部及考選部等代表列席表示完意見後,由18名委員一致通過全面強制訴訟代理、辯護。不過必須認知到司改國是分組會議的決議並不是馬上當然實施,還必須經過司改國是總會的決議,以及立法院通過法律這些過程。

在還沒規定全面強制訴訟代理前,按照目前訴訟程序中,基於程序上所需要的「法律專業性」跟「被告弱勢程度」較高或是為了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都需要請律師才可以進行,或是由法院指定特定律師協助,才可以進行訴訟程序。現行法中,須強制律師代理的訴訟類型如下表所示:

當採取全面強制訴訟代理制度後,將意味著以後打官司都要請律師。對民眾來說打官司的成本增加(因為要付律師費、和律師討論的時間花費),當然,這也同時增加了對律師的需求。如果以後打官司都要請律師,這個要跟我們並肩作戰的律師到底是如何產生的?現行的律師考試制度及錄取標準到底是什麼呢?透過現行律師考取制度所篩選出的律師素質是否值得信賴呢?

律師來自何方?

在現行制度下,依照律師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想要成為律師可以經由這兩條路徑:1.律師高考及格後並經過訓練合格者;2.司法官、曾任六年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具相關教學經驗的教授、副教授以及軍法官經由轉任而來。而在現行所有的律師中,以通過律師考試以及司法官轉任律師者為從事律師行業的大宗,以下也分別就這兩類型的律師來源作介紹。

從國家考場掙扎而脫穎而出的「蛆蛆」們

所謂的造蠱是指,將幾百隻有毒的蟲放置在同一個容器中,任由牠們去互相廝殺,最後存活下來的就成為百毒之王-蠱蟲。而在整個律師考試制度中,這放蠱的容器便是國家考場,然而並非所有蟲都是可以進入容器的毒蟲。

可以進考場的毒蟲蛆蛆

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可以參與應考的毒蟲只有大學或研究所是念法律系的人、或是修過很多法律學分的人,已經考過普考等級的司法行政人員並工作四年,或是考過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的人,才不是一般的蟲,而是毒蟲。

取得入場資格後,只有在熟悉所有專業科目、具備相關知識後,才有在容器中廝殺時勝出而成為「蠱蟲」的可能。至於必須具備哪些專業科目?則規定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中,該規則訂定了律師考試第一試、第二試的考試科目。

那我們是怎麼安排毒蟲在容器裡的廝殺呢?我們可以從以下的准考證來看考試時程的安排:

第一試是考選擇題,從09:00考到17:40,考場並不僅限於國家考場這一個考場而已。

第二試是考實例題,從考試時程可以看出,考試時間是從08:00開始,第二天更是考到19:10,再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第6項規定,除了商事法、國文以及選考科目以外,其餘科目的考試時間總會比該科的占分比重還要少了20分鐘,例如:憲法與行政法這一科占了200分,但考試時間只有180分鐘。而且只在南、北部各設一個考場而已。

在現行的制度下,成為「蠱蟲」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具備相當的知識、豐沛的體力、堅強的意志、一枝好寫的筆,最重要的是,你需要有一雙強而有力能讓你寫字超快的手,筆者認為,平時多用握力器來鍛鍊會是個不錯的選擇!

國考當日聚百蟲,合置器中,令自相啖,餘一種存者留之

當你帶著修習法律課程所獲得的滿滿知識、儲備好的體力、一枝好寫的筆、一雙強而有力的快手,用堅強的意志「考好考滿」後,但並不代表你就可以考上。從毒蟲變蠱蟲與錄取標準息息相關,按照現行規定,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意思是說,如果今年到考人數為1萬人,如果想要通過第一試,必須要考在3300名以內。

通過第一階段考試之後,第二試錄取人數則依照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選考的科目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如果你是A科目點滿分,某科目卻拿了零分,或是除了選考科目以外其他基礎法學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國文的成績≧全部應考人的全程到考人數的50%)的成績不能比其他人爛太多,必須是全部應考人的全程到考人數的前50%,這樣的規定意味著,即便你靠著某些科目拉高總分,結果還是不錄取的,畢竟要成為蠱蟲,就算不能全方位,也不能有致命弱點。

也就是說按照現行制度下:通過一試+(通過二試,而且沒有哪科特別爛)=通過律師考試!

目前的一、二試 錄取制度源於2011年改制而來,這樣的錄取制度,相較於先前的錄取人數更為大量的增加,這樣的量便使許多人對律師素質產生懷疑,認為這樣錄取率下錄取律師者,夾帶著許多爛泥,導致律師素質降低。

這樣聲音考選部聽到了,以現行及格標準無法反映錄取者的專業能力及律師素質提升、舒緩飽和律師市場為由,在今年5月9日公布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的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將及格方式中關於基本科目的標準,從「應考人比例制」改為「基本科目低標分數」。簡單來說,關於沒有哪科特別爛的這個標準,從贏過別人變成你自己至少要考到幾分。

如果草案通過就會變成:通過一試+(通過二試,那些基礎法科加起來至少要考到400分)=通過律師考試!

新的練蠱法真的可以幫我們淬鍊出更好更強的蟲嗎?

對於考選部所提出的新草案,反對者首先質疑考選部並沒有公開其政策形成所參考的依據,就輕易地相信片面之詞,倉促地作成決定。關於這個主張,反對者並非毫無所本,畢竟考選部在5月9號公布草案的時候說:任何人得於106年5月1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考選部表示意見。然而對於這些表示意見考選部在5月16號便高效率地在24小時內審酌完畢,並馬上公告跟5月9號草案內容一模一樣的修正草案及說明!或許為了解救萬千考生,實在是強烈建議請考選部開速讀班!

其次,錄取人數和律師素質是否當然成反比?若現行律師職業素質有待提升,錄取門檻的提升是否等同於執業水準的提升?畢竟考試考很高分,未必當然是一位一流的律師。最後,讓律師精益求精,素質提升本是美事一樁,然而所針對對象就不應侷限於新進律師,而也應及於資深律師。如廖義銘教授在其文章中所提,律師的自我精進才是提升律師自我素質最好的方式,應該下手的方式是去探討如何增加律師自我精進的誘因。

而對於律師市場飽和的問題,根據法務部所做成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國內執業律師取最大的區間應落在4080~16427人間。而我國2015年的人數為8240人,雖然人數大於最小值有一倍之多,但離最大值尚有增加的空間。目前台灣律師市場真的飽和了?若以近年平均錄取人數計算,考選部或許顧慮的是十年大計,但是這樣的看法忽略擁有律師資格就業行業的多樣性,畢竟隨著公司門的法規遵循意識抬頭,並非所有擁有律師資格者均會加入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

成為真正的律師

律師考試及格後就等於是真正的律師嗎?不是的!依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3條的規定,律師考試及格只不過是一張可以去職前訓練的門票,那職前訓練的內容有哪些呢?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的基礎訓練(也就是俗稱的:律訓),以及五個月的實習。職前訓練完成後,依照律師法第7條第1項以及第11條第1項,還須到法院登錄以及加入公會後才可以執業。

離開公門好修行-從司法官轉任成為的律師

按照目前規定,司法官可以轉任為律師,而且依照相關規定,當實任司法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前六個月起,可以申請全部免試,也就是說,沒有離開司法官工作太久的人轉任律師,都可以申請不要進入國家考場去廝殺的,這樣的規定奠基在近十多年來司法官的極低錄取率,對於百蠱之王的司法官轉任律師,倒也合情合理。

然而這樣的合情合理卻導致部分「犯罪司法官」,利用這樣的免試巧門,做為人生靠山。如有報導就指出,南投檢察官王朝震在任內辦案時收賄,又以檢察官身分勾銷友人的超速罰單,兩罪合併被判刑七年半確定,這樣好壞壞有道德瑕疵的司法人員究竟可否免試轉職呢?答案是可以的!

王朝震在103年5月假釋後以律師身分申請加入台南律師公會,當台南律師公會以王朝震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他的申請,因此王朝震對台南律師公會提起民事訴訟,台南地方法院認為,王朝震並沒有被依律師法第44條除名,且律師公會對於入會資格並沒有審查權,因此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依照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7年台覆字第1號決議認為,如果在執行律師業務以前而有犯罪行為,是無法依律師法第39條第2款移付懲戒,也就沒有被除名的可能。所以當了貪污的司法官沒關係,你還可以改行當律師。

這樣的結論自然引起許多執業律師的不滿,認為該名司法官已喪失執業律師的信譽,律師界不應是問題司法官的回收桶。而長期推動台灣司法改革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認為,基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應修改律師法,使律師公會有權拒絕曾遭判刑確定的司法官加入。未來除了仰賴律師法修法,應該也可以參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建議的,應將律師懲戒委員會所做的不付懲戒的決議書予以公開,並讓律師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使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會得充足的資訊,以做出正確的選擇。

正在當律師的律師是好律師嗎?

如果全面強制訴訟代理制度實施了,現在正在當律師的律師都是好律師嗎?到底哪裡要去哪裡找可靠的律師呢?我們是否有機制淘汰不太好的律師,甚或是需不需要設置律師評鑑制度,讓民眾能取得更公開透明的律師資訊?

關於找律師這件事,公家單位的部分,雖然司法院設有「律師評量系統」但這系統建置的目的是作為往後若律師要轉任法官時的客觀參考依據,而不是在提供給民眾作為委任律師的參考,因此,目前律師評量系統的內容是不公開的。至於民間單位比較便利的取得方式則如評律網。另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有律師評鑑制度,並將違規的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而關於淘汰壞律師的機制,按照目前規定,檢察署、法務部跟律師公會可以把違規的律師移送懲戒,並依照不同的違規情況施以不同的懲戒處分。

到底需不需要建立律師評鑑制度,在兩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引起了討論,如現任的環保署副署長,18年前是律師的詹順貴副署長,及出席此次司改國是會議的賴恭利法官都認為,為了讓律師市場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使民眾可以委任到適合的律師,因此有制定的必要。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律師評鑑也是採取開放的態度,但關於評鑑人員、目的、方法都還需要再釐清。

在此次司法改革會議中,尤伯祥委員則認為關律師評鑑制度的再造應搭配律師公會的改革,透過修法使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為全國性的律師公會,並在這全國性律師公會中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由律師及非律師人員所組成的專責獨立機構,負責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的申訴案件。

最後國是會議的分組會議中所達成的共識:應於律師法內明定,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當然會員。並將律師評鑑改為律師風紀委員會,決議通過:律師法內應明定在中華民國律師公為聯合會內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外部成員,以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並調和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落實律師懲戒功能。當然這樣的分組決議,一切也都要經過總會決議後才會確定,是否仍落實到後續立法,仍有待相關機關在立法院的討論與角力。

結語

一切的考驗才正要開始!如何讓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不是成為人民親近法院的障礙?又如何讓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不要只成為既得利益者的保護傘?再如何讓律師評鑑制度能提供正確的律師資訊,以及如何處理評鑑不佳的律師?這些問題,都還須有賴相關人員的智慧。

參考資料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5第1項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律師法第3條第1項、第2項

律師法第7條第1項

律師法第11條第1項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3條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

法官法第97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

其他參考資料

1.考選部在106年5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所提供的參考資料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L8HAR635GMMzFRNWVrWW0tekU/view(最後瀏覽日:2017/5/29)

2.考選部在同年5月9日所公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預告表中的說明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2919 (最後瀏覽日:2017/5/29)

3.考選部有關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2927 (最後瀏覽日:2017/5/29)

4.廖義銘/律師考試制度變革 高總分不代表高素質http//www.npf.org.tw/1/16984(最後瀏覽日:2017/5/29)

5.年輕就該是原罪?律師考試制度新變革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53706 (最後瀏覽日:2017/5/29)

6.律師考照新制 多校連署反對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73740 (最後瀏覽日:2017/5/29)

7.東吳法律系學會聲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X7i4aytzFCdzVoOC1ZYkFYMjA/view?usp=sharing (最後瀏覽日:2017/5/29)

8.孫宇:律師錄取人數對半砍,是把關素質還是世代襲奪?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8064 (最後瀏覽日:2017/5/29)

9.我國律師、外法事務需求量及鬆綁外國律師來臺執業對我師業影響之實證研究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59131&ctNode=36912&mp=001 (最後瀏覽日:2017/5/30)

10.貪檢王朝震出獄轉律師 南律公會:拒成回收桶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76642 (最後瀏覽日:2017/5/30)

11拒當「回收桶」 律師公會促修法 杜絕貪汙司法官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4000291-260106 (最後瀏覽日:2017/5/30)

12擋貪汙法官轉任律師 司改會提7建議https//www.epochtimes.com.tw/n210985/%e6%93%8b%e8%b2%aa%e6%b1%99%e6%b3%95%e5%ae%98%e8%bd%89%e4%bb%bb%e5%be%8b%e5%b8%ab-%e5%8f%b8%e6%94%b9%e6%9c%83%e6%8f%907%e5%bb%ba%e8%ad%b0.html(最後瀏覽日:2017/5/30)

1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關於律師制度革新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4 (最後瀏覽日:2017/5/30)

14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7年台覆字第1號決議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25894&log=detailLog (最後瀏覽日:2017/5/30)

15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評鑑制度說明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yer_detail&p=1&id=4464 (最後瀏覽日:2017/5/29)

16.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關於司法院針對本會理事長104年12月4日拜會林秘書長所提建議之回應http//www.jaroc.org.tw/struID=2&navID=2&contentID=313 (最後瀏覽日:2017/5/29)

17詹順貴/律師評鑑可行性之探討https//www.jrf.org.tw/articles/665 (最後瀏覽日:2017/5/31)

18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第三分組第六次會議的發言http//justice.sayit.mysociety.org/%E7%B8%BD%E7%B5%B1%E5%BA%9C%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5%9C%8B%E6%98%AF%E6%9C%83%E8%AD%B0%E7%AC%AC%E4%B8%89%E5%88%86%E7%B5%84/%E7%AC%AC%E4%B8%89%E5%88%86%E7%B5%84%E7%AC%AC%E5%85%AD%E6%AC%A1%E6%9C%83%E8%AD%B0 (最後瀏覽日:2017/5/31)

19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賴恭利委員提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Atzol2R1UkRHVKbnJtUlJwbVU/view (最後瀏覽日:2017/5/31)

20改國事會議第三分組尤伯祥委員提案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Atzol2R1UkS3JneGNxb0x3SGc/view (最後瀏覽日:2017/5/31)

 圖片來源:Matt Wade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你信得過你請的律師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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