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台北物語』之法律白話文:我們之間是感情問題嗎?

在「台北物語」中,男女主角在雙方都互有家庭的狀況下,這樣的曖昧、這樣的互動、這樣的交流,會犯「通姦罪」嗎?怎樣才算是「通姦」?「通姦」難道不是「性交」嗎?如果通姦罪不成立!但會離婚嗎?要賠錢嗎?

劉珞亦

「你覺得我是新的還是舊的?」 「我們之間沒有新舊的問題,只有感情的問題…..」

台北物語以史上最奇葩電影的名聲上映,一上映就掀起巨大的效應,讓整個世界頓時分成看過台北物語和沒有看過台北物語的人,但裡面不僅劇情荒謬、對白獨特、拍攝的手法及畫面技術獨具匠心,更充滿許多法律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裡面的「感情問題」!

在電影裡面以最明星姿態出場的Tony,身為有妻之夫,和片中的女主角孫英(孫大夫),一位有夫之妻,在片中是同事,卻總是含情脈脈的互相看著彼此。早晨會有一大杯拿鐵,上頭會貼了充滿愛意文字的便條紙,晚上會有豐盛的晚餐,還有捨不得說離開的再見,睡前甚至會用line互道晚安,並且刪除對話紀錄….

「那你說呢?我們之間到底有沒有曖昧呢?」

會有通姦罪嗎?

那雙方在都互有家庭的狀況下,這樣的曖昧、這樣的互動、這樣的交流,會犯「通姦罪」嗎?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白話版本就是說:「有老公或是老婆的人,在外面「通姦」會被判刑喔!那位小王和小三也是喔!」

所以重點就來了,什麼是「通姦」?「通姦」難道不是「性交」嗎?

按照我們現行的刑法規定,「性交」,代表肛交、口交、還有陰道或是以任何東西及方式插入性器官等方式。

但是在我們刑法239條的用字是以「通姦」,而不是「性交」,因此一直以來法院認為,不宜將「通姦」的意涵過度放大,將「通姦」的意義限定於「異性戀的陰道交」(去年有法院判決口交也算,是很突破性的判決,但目前似乎只有這一個判決)。

因此,回到我們一開始所講的,Tony和孫英假使沒有發生異性性關係,即便再怎麼曖昧、再怎麼樣的感情問題,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台北物語》。(翻攝自黃英雄臉書)

沒罪,但會離婚嗎?要賠錢嗎?

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白話一點就是,即便沒有前面所說的離婚事由(例如:虐待、殺害、通姦等),但也造成雙方婚姻實在走不下去,就可以離婚!

而Tony和孫英若兩者雖然只有曖昧,但若兩人曖昧到讓原先兩人本來的婚姻都走不下去了的話,那他們原先的配偶就可以訴求離婚!只是到底多「重大」,還是需要法院的判決!

然後呢?離婚就沒了嗎?

不!雙方原先的配偶,可以依民法1056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白話版本就是,若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而有損害,可以向另外一個錯的人請求賠償!即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上),也可以!但是是要你自己沒有錯才行喔!

「所以我們現在要談的不是50萬,是500萬!」

所以Tony的老婆似乎可以向Tony請求賠償!但孫英的老公似乎就無法了,因為柯議員自己也有外遇,自己也有問題啊,就不是該條文說的「無過失」了喔!

希望大家經過這篇文章,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領悟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台北物語之法律白話文:我們之間是感情問題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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