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一位醫師看恐龍法官

高克培

朝野期盼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轟轟烈烈展開,蔡總統表示這個改革「需要更多不同領域的人士…,一起來參與」,誠哉斯言。其實眾所周知,國人對司法不信任有兩個原因,其中「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遭到法官們廣泛的憤慨和強烈的抗議;相反地,對另一個原因-「恐龍法官」,法官們好像都已默認,而且自己已束手無策、等待外界「參與(修理、改革)」。

九十九年的白玫瑰運動,民眾上街抗議恐龍法官做出恐龍判決,並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依據維基百科,恐龍法官意指做出「不符社會期待」、「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嚴重脫節的法條解釋和判決」的法官。

今年2月14日媒體報導的一個與健康有關的離婚判例,合乎上述定義:

某曹姓女子與丈夫戀愛8年結婚,未料,婚後1年多(已有一子),   在下班途中昏倒成為植物人;張姓丈夫訴請離婚,法官因「曹女病症不能歸責張男,加上雙方長期遠距離戀愛,婚後相處時間也不長,感情基礎並不穩固,一般人處於同一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志……」,判決張某「依法訴請離婚有理」。

首先,大家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有教化社會的義務。「對婚姻忠誠」當然是個善良的風俗,「至死不離」之情自古至今更被歌頌;該案夫妻固然「長期遠距離戀愛,婚後相處時間也不長」,姑且不說相處已九年(婚前戀愛8年,婚後1年,且有一子)是否夠長,不是當事人或家屬的法官憑什麼認定他倆「感情基礎並不穩固」,況且離婚之後,健康的、相對強勢的一方拋棄累贅(甚至喜氣洋洋地另娶),而患病的、相對弱勢的一方頓失所怙,因此,該判決導引社會趨向「無情」;

再說,「夫妻」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一種,「婚姻」也只是人世間的一個「約定」,不可能強迫每個人都能與配偶患難與共、廝守終生,但是若只因為「不幸得了無法治療好的病」,另一方就可以違背當初的「約定」而離婚,夫妻婚姻關係若如此脆弱,家庭結構將怎會穩固?該離婚案中妻子所罹患的病況並不少見,生老病死,人人都有機會中獎碰上,一旦法律如此輕率地容許他們離婚,往後家庭成員間的互助機制必然崩解,有難就一走了之,屆時社會福利系統、公共秩序將如何維持?因此,該判決也「無理」。

民間大眾眼裡這個判決無情、無理,當然「不符社會期待」、也當然「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脫節」,此案法官的判決堪稱「恐龍」無疑。不過,判案法官心亦是肉做的,在這個訴訟案裡,夫妻雙方都屬不幸、且都面臨極大的困境,相信法官判決必然滿心掙扎,只是最後選擇站在較有能力、可以主動的一方,成了恐龍法官。

事實上,依「民法」,針對「夫妻單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的規範只有第1052條,其中牽涉健康因素的是第七款的「有不治之惡疾」和第八款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筆者和一位親人同在一個醫學中心神經科和精神科分別臨床工作四十三年和四十年,我們經常診治植物人或有精神疾病患者,因為醫學上沒有「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定義,因此我們自己從未、也未曾見或聽說有任何同仁醫師開立過「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診斷書。

筆者亦請教過數位法界的朋友,甚麼情況可以稱為「不治」且「惡」之疾或「重大」且「不治」之精神病?得到的答覆千篇一律都是:「法律沒有界定」。既然醫學和法律都沒有定義和界定,法官在判決時應啟用民法開宗明義的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和第二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以此案而言,我們社會裡雖然以不同方式、有形或無形地「離棄患病的配偶」所在多有,畢竟這種行為還未至於盛行到已然成為社會「習慣」和「風俗」的程度,若以此角度切入,法官的判決必然符合社會期待、不至於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脫節。相反地說,像該案的法官如果愈來愈多,難保「離棄患病的配偶」不會成為台灣的習慣和風俗。

敬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加油,讓「恐龍判決」早點在台灣絕跡、成為真正的「恐龍」!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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