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陪審制在台灣真的最花錢嗎?

張靜

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陳瑞仁檢察官日前在《上報》為文《省錢的司法》表示:就以「人民參與審判」為例,美國式的陪審團花費最多,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次之,德國式的參審制花費最少云云。但是在台灣採陪審制真的是最花錢嗎?

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陳瑞仁 (左一)表示:就以「人民參與審判」為例,美國式的陪審團花費最多,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次之,德國式的參審制花費最少。(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台灣陪審團協會(下稱本會)在台灣推廣陪審制主要是基於司法民主化及審判的公平正義,並防止因法官誤判或濫判所造成的冤錯假案,錢的花費本來就不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為生命無價,只要在陪審制之下,少幾個因職業法官不論是基於貪污、恐龍、還是打手或偏執預斷各種造孽原因所生的冤魂,就值得。何況那種審判制度比較花錢,不是想當然爾只因陪審員要12人就一定比較花錢,陳瑞仁上揭文認為:「因為陪審團清一色是人民組成,每一個案件國家必須付錢給不同的12名陪審員日費與旅費,他們所任職的公司行號必須吸收人力暫時短缺的成本」等語,實在是過度簡單化的指控陪審制最花錢。而陳文接著就(日本)裁判員制度認為因有職業法官之參與,每個案件人民的數目較少(原則上6名)花費至少減半云云,也都是偏狹不負責任的說法。

以日本近幾年實施的裁判員制度為例,裁判員制度為參審制的一種審判模式,在此制度之下,第一審刑事審判,就重大案件,是職業法官3人加裁判員即素人法官6人一起審判,而本會所草擬的陪審法草案(已由蔡易餘立委連署其他立委提案,現在立法院付委,是立法院目前唯一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草案),則是規定被告所涉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陪審團由陪審員即素人法官12人組成,其餘法定刑為超過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則由陪審員9人組成陪審團(故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案件則不適用陪審,仍由職業法官一人獨任審判)。又所有陪審案件,都由職業法官1人獨任審判。故相較而言,日本裁判員制較本會所推之陪審制多了職業法官2人,而少了素人法官3人或6人。請問,多養職業法官2人比較花錢,還是多找素人法官3人或6人比較花錢?

再者,本會所推之陪審制,有三個很重要的配套措施,第一是第一審判決法官不必寫判決書,第二是對無罪判決,檢察官原則上(除有再審事由)不得上訴;第三是未來我國法院的刑事第二審是改採法律審,第三審則改採嚴格的法律審及憲法審(這個也是司法院多年來想推行的改革方案)。更進一步說,第一審判決不必寫判決書,不僅是在行陪審團審判的案件是如此,在職業法官審判(因被告有選擇權是否採陪審團審判,而且有些案件本不適用陪審)的案件亦復如此(美國刑事訴訟就是如此)。也就是所有第一審刑事案件法官,都不必再寫判決書。反觀日本裁判員制度,職業法官依然要寫判決書。試想,全台灣的地方法院,從法官寫判決書到打字、印刷(影印)、裝訂、用印、郵寄的成本,大家算過沒有,以一年計,究竟花了國家多少預算?而為了判決書的打字、印刷(影印)、裝訂、用印到郵寄,每個法院要增加幾個書記官或錄事或工友的人力?此等人力成本一年又要花多少?這些省下的錢,夠不夠付陪審員或素人法官3人或6人的日費、旅費?而這些陪審員之出席參與陪審,固然其所任職的公司行號應給予公假,但是否還需另外支薪?值得進一步探討。在外國有些國家採的作法是法院給了日費,素人法官的雇主就不必給,有些是雇主仍須給其薪資,但法院就不必給日費,理論上素人法官似乎不應兩邊拿,旅費則理應由法院支付。

更重要的是,因檢察官針對無罪判決僅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例如有再審事由)可以上訴,檢察官幾乎只有一次讓被告定罪之機會,所以檢察官起訴就非常謹慎,目前許多案件濫行起訴的狀況就會翻轉,第一審法院少了許多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案子,所省下的司法資源將會有多少?而且,因無罪判決檢察官幾乎都沒有上訴之機會,案件就到不了第二審、第三審,過去檢察官濫行上訴的情況就可遏止,流浪法庭三十年的往事,不會再發生,這上訴第二審、第三審本來應該花費的司法資源就省了下來,而更二審到更十幾審的情況將永不復存在(最高法院最多只有一次發回而有更一審),案件不會在二、三審間遊走多年,這不只省的是司法資源而已,這些纏訟經年的被告所花費在官司上的青春歲月,可能一、二十年無法從事生產、工作,這社會成本又會是多少?

此外,就第一審的有罪判決,被告雖然可以上訴第二審,但第二審採的是法律審,能夠上訴翻案的機會也相對於目前第二審仍採事實審的情況少得多,更因第三審是採嚴格的法律審及憲法審,能夠上訴第三審而成功的案例就會更少,被告就有罪判決會放棄上訴第二審、第三審的可能性也相對增加。可以預見,陪審制及其配套措施實施後,第二審的刑事庭法官慢慢可以減少一半的員額,第三審的刑事庭法官5人至10人足矣。這樣會省掉二、三審共1、2百個刑事法官的人力,跟著也可省掉幾百個書記官、錄事及工友等人的人力,所有辦公費用包括電話費、出差費、水電費、文具費、郵費…等,都會省下大半,而減少個案而省下的審判花費不知凡幾,那陪審制怎會是最花錢的審判制度呢?你知道台灣一個法官一年年薪平均約200萬元,少掉1、2百個刑事庭法官,一年省下的法官薪資支出會有多少,遑論還有幾百位書記官、錄事及工友等的薪資支出C反觀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官就第一審判決仍要寫判決書,對無罪判決檢察官依然可以上訴。因此,究竟是日本裁判員制度比較省錢,還是陪審制比較省錢?身為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的陳瑞仁檢察官想過沒有?在沒有深思熟慮之下就大放厥詞,這豈是負責任公務員的表現?

把上述省下來的錢,花在陪審員身上及因陪審制採強制辯護的法扶律師身上,我深信國庫並不會額外支出多少錢,至少比採日本裁判員制度更省錢,這是絕對錯不了的。更何況,只有採陪審制才能達到司法院所想要改革的「審判金字塔化」即愈到上層案件愈少的目標。因此,我真的不明白,司法院主其事者,為何要捨陪審制而就參審制?

(PS:本文尚未提到因檢察官比較不會再濫行起訴,及不得就無罪判決上訴,檢方所能省下一、二、三審實行公訴的花費。)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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