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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回首太陽花案起訴:是政治懲罰還是真有犯罪事實?

當行政院長林全說出「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就不免令人懷疑,如果撤告是合理,那麼當時起訴,又是基於什麼樣的事由?當起訴太陽花運動的檢察官幾乎都升官時,當中是否又有所謂的政治力介入?

法操司想傳媒

新任行政院長林全上任後第二份公文,是對民國103年3月發生的太陽花學運相關人士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這起繼民國79年野百合學運之後的大型學生運動,雖然曾引發國內外爭相報導,但時隔兩年,如果不是林院長決定撤告,恐怕大多數人早已忘記此案當時被檢方大動作起訴百餘人。

太陽花學運是近年最重要的學生運動,也被認為是政黨三度輪替的最大推手。(資料照,記者李忠憲攝)

回首當時,檢方大動作起訴

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議場外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前後歷時僅約30秒,因欠缺議事程序,且涉及兩岸敏感關係,引發廣大學生反對。由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學生們,以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為主要訴求,3月18日號召群眾佔領立法院。由於馬政府未積極回應學生訴求,五天後的夜晚,魏揚等學生決定攻佔行政院。隔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強制驅離,造成大規模流血衝突。直到4月10日,學生步出立法院,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才暫告落幕。

而隔年的2月10日,檢方起訴了進入行政院的126位民眾,罪名分別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54條毀損罪等。

民國105年5月23日一早,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行政院將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而細觀檢方起訴的罪名,僅有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行政院真的撤回的、能夠撤回的,也只有侵入住居罪、毀損罪的部分。

太陽花學運在攻佔行政院後,警方在行政院旁中山北路端以鎮暴車射水柱驅散抗議學生及民眾,與現場民眾發生衝突。(資料照,記者李忠憲攝)

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本來就不應起訴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二項)。」

第1項所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所保護的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祕密保持,著重在居住事實。從而,侵入住居罪所保障的是個人法益,行政院既然不是個人居住的處所,自然不應該適用本條法律。

檢方未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中去解釋法律所欲保障的利益,反而自行以逾越立法基本價值的方式,去起訴進入行政院的人民,無疑是司法權踐越立法權。而向檢方以侵入住居罪提起告訴的行政院,令人不禁質疑是否只是想找個名目,教訓這些「不乖」的民眾?

至於毀損罪的部分,則是需要考慮有無「公民不服從」、「公民抵抗權」,做為權利行使或是阻卻違法構成要件事由,或者是根本上,就沒有「毀損故意」可言,無從成立毀損罪。

行政院無法撤回的,其犯罪事實基礎也薄弱

除去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部分,剩下的相關起訴罪狀,包含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煽惑他人犯罪等部分,如果檢方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法院仍然必須繼續審理。

《法操》多次於太陽花法庭臨庭觀察,發現案件都已經起訴了,檢察官居然還弄不清犯罪事實。在民國105年3月2日開庭時,三位警察作證完,法官轉頭問檢察官,被告是對哪位警察做出強暴脅迫行為,妨害他執行公務?檢察官卻模稜兩可地回答,「好像是」第一個警察。辯護人則好整以暇地指出,剛剛第一位警察作證時,他自己就已經說過,沒有被被告施以強暴脅迫,怎麼會是第一個警察呢?於是,檢察官才又表示要再回去調閱事發影片來看。

另外,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卻都只提供了片段,並不完整。同年3月30日開庭時,由市刑大資訊室的員警說明,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是整個資訊室的成員「通力合作」,藉由新聞媒體影片的蒐集、警方錄製的蒐證影片或是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只擷取「他們認為」跟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的片段,送交中正一分局,再由中正一分局移送地檢署。然而,該員警也無法確定中正一分局是否有再行剪輯、擷取影片。令人不禁擔憂有沒有可能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經過被「不小心」剪掉了。

行政院長林全對太陽花學運撤告後,國民黨立院黨團隨即舉行記者會痛批此作為將讓員警對於執法標準無所適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濫用的公權力,可議的起訴初衷

就侵入住居罪的部分,如前所述,行政院並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住居。照理說,檢察官不應起訴此罪,然而,檢察官卻仍起訴,此舉恐有濫權起訴之嫌。因此,就算行政院未自行撤告,法院也不大可能認定此罪成立。而其他罪名,則不免讓人感到檢察官起訴基礎薄弱。例如在4月20日的庭期中,檢方據以起訴的蒐證畫面裡,就弄錯了「人別」,警方的蒐證畫面中,根本就沒有被告。

再者,起訴的標準也有過寬之虞。《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警大黃惠婷教授曾在《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一文中提及,「強暴」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進行身體上的影響,讓公務員「難以執行公務」。而「脅迫」,則應限制在有暴力通知的將來惡害。簡單來說,就是直接告訴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我要用暴力傷害你了。然而起訴書中認定為「強暴脅迫」的行為,卻是「丟擲包包、睡袋等物品」,不免令人質疑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綜觀整起事件,正如行政院長林全所強調,「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在各種罪證都不甚完整下,讓人疑慮此案是否僅是因為運動人士的立場與當時執政政府不同,因此政府才使用公權力對其進行「懲罰」?事情發展至今,起訴太陽花運動的檢察官幾乎都升官,偵辦過程中是否還有其他外力介入呢?也不免讓人有莫大的想像空間。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回首太陽花案起訴:是政治懲罰還是真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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