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發現虐待動物怎麼辦?警察局、動保處別互踢皮球!

令人糾心不已的虐待動物事件,每次發生,都引發群情激憤,然而,在事情發生的當下,到底該怎麼做才對?警察局和動保處互踢皮球時,哪方才是真正該收案的責任方?究竟該怎麼做,才能不再有下一個「大橘子」不幸犧牲?

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一名居住在台北市溫州街的黃小姐,發現一名男子抓著在當地頗有人氣、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行為可疑,當下制止後,該名男子便離開。當地的法國籍愛心媽媽王小姐得知此事後前往現場,也發現有一名男子正掐著另一隻灰貓,當下上前與男子理論,該名男子騎車逃逸,同時王小姐發現「大橘子」已失去蹤影。

於是王小姐前往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發現剛才騎車逃逸的男子曾抓著「大橘子」進入停車場,但離開時手上已不見「大橘子」蹤影。王小姐欲向派出所報案,員警卻表示案件須由動保處受理,也未開報案的三聯單給王小姐。12月29日凌晨2時31分,王小姐通報動保處,但動保處以權限問題為由未及時處理,而警局則以報案人非飼主為由與動保處互踢皮球,直到晚間7時,大安分局副分局長指示受理辦案,案件才成功登錄,警方根據虐貓男子的機車號牌,循線找到現就讀台大化工系的澳門籍僑生陳皓揚。

台大僑生虐殺街貓影像曝光。(圖擷取自臉書粉專「黃阿瑪的後宮生活」)

12月31日,警察複訊陳皓揚,陳皓揚坦承流浪貓「大橘子」已經遭他虐殺,並到台北市西門町逛街試圖製造不在場證明。大安警方根據陳皓揚的敘述後找到貓咪屍體,確認虐殺事實。全案在105年1月7日北檢收理該案後,分案案號為「105年度偵字00001」號,為本年度首宗分案的案件。

台北市溫州街一帶流浪的人氣街貓「大橘子」不幸遭虐往生,民眾舉辦追思會。(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陳皓揚虐殺「大橘子」一案,除引起我國民眾的關注,甚至連英國BBC也針對該案進行報導。

動保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我國動保法是在民國87年始制定,但卻因為我國甚少關注動物權益,以致雖然多數人都知道我國有動保法,但卻不知道當有動物遭不人道對待甚至虐殺時,到底應該由動保局還是警察局負責處理?陳皓揚虐殺「大橘子」一案,報案人先後請警察局、動保處出面處理,但兩機關相互踢皮球,充分顯示我國對於動物權益的法治教育仍顯不足。

我國法律賦予警察局協助檢察官偵查的職權,而虐待動物屬刑法處罰範疇,警察依法可協助檢察官去偵查案件,但動保處並未在法律上被賦予和警察相同之職權,因此仍須依靠警察協助。本案當民眾向警察告發有動物遭到虐殺情事時,警察應該要接受該案才對,而不是再請報案人跑去動保處,請動保處的人員處理。

另一起發生在民國97年的虐貓案,台大博士生李念龍陸續認養十多隻幼貓後虐殺,並在送養人追蹤幼貓狀況時以棄養等理由解釋下落,但因沒有證據可證明這些失蹤的幼貓是否已遭不測,檢察官僅能針對其中三隻幼貓「國慶」、「琥珀」、「妹妹」遭虐殺事實進行追訴,一審承審法官認為眾生平等,還斥李念龍「士大夫之恥,是為國恥」,重判他一年半徒刑,但在二審時,承審法官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國慶」、「琥珀」是被李念龍所虐殺的,因而改判處六個月徒刑

台大前博士生李念龍(右)涉及虐貓案,在父親陪同下到高院出庭。(資料照)

從這兩件虐貓案件的民眾反應,顯示我國對動物權利的重視雖有所提升,但仍有努力空間。一年的徒刑有些人覺得太輕、有些人覺得太重,但孰輕孰重並不是最重要的,重刑僅能一時遏阻,卻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我們應從基本教育做起,懂得尊重生命,才能有效阻止動物被虐殺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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