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壞判例等於惡法律

勝榮

唸法律的人都知道,適用法律時,先看憲法如何規定(少用),再依序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若皆找不到答案,則上窮碧落下黃泉、找東找西找判例。若判例找不到,則再找判決或相關解釋或學者意見。判例在司法實務上,雖非法律,但有實質拘束力,因為法官適用法律時相信判例,除非判例被廢棄,若不採判例、實務上往往會經上訴後翻轉局面。刑事妥速審判法已將判例法制化,一、二審均判決無罪者,唯在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三種情形之一始能上訴最高法院。

問題是判例有好有壞、壞得更禍害無窮。未廢除前,法官、律師、當事人視判例為聖旨,即便是違反法律的判例,也莫可奈何。茲舉一則逾50年之民事壞判例,與大家分享。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說:「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關係之賠償,名稱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不因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計算有不同。」該壞判例導致無權占有公家機關、他人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甚或占用頂樓、一樓法定空地(無分管契約)者,援用該判例後,頂多賠5年,且土地租金最高以申報地價年息10%為計算。

占有人再笨也要三拖四拖,即使敗訴確定,也要耍賴等執行完畢才甘心。何以至此?因為占有期間愈長,利益愈大,賠償所有人相當租金之損害少之又少,比諸市價相差甚遠,有的相差5倍、10倍,甚至百倍。再者,時效才5年,享受之利益無窮。若賠償額鉅大,也早已脫產了,一身光溜溜,「賠」談何容易?但大公司、公家機關占用民地,脫不了產,則另當別論。這種壞判例肇致無權占用者享盡利益,所有人吃虧到底,被占用50年,只能請求5年之租金損害,屬不正不義之判例!早該廢了!包括這則壞判例在內所誕生的其他壞判例也該一併廢除。

「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從字面上就能理解並非租金,自然就不應適用有關租金(民法126條)的消滅時效規定,占有土地而得之利益就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司法任意曲解,有逾越立法權之虞。(房屋示意圖,與占有無關;記者花孟璟攝)

上則壞判例,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曾任大法官),早於79年所著不當得利乙書抨擊,他說「於無權占有之侵權行為情形,當事人間無契約關係,實難要求債權人亦應按時收取租金,在價值判斷上顯然欠缺將民法第126條租金5年時效規定,應類推適用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同一法律理由。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乃是原受利益性質不能返還時所計算之價額,不能以此項不當得利請求權標的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進而推論應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計算5年時效,不當得利時效仍為15年。」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亦認同無權占用土地依不當得利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其時效為15年。

該文迄今逾25年,壞判例仍無動於衷。猶如BMW車出租租金比照賓士車,BMW還是BMW,焉可能變成賓士車?不當得利之利益計算比照租金,不當得利還是不當得利時效仍為15年,豈可能變成租金的5年時效?最高法院法官、庭長、院長應思考廢止此一壞判例及所衍生之壞判例,不可拘泥面子問題,一錯再錯。

一錯再錯之結果除摧毀法律之規定外,也破壞憲法五權分立精神,司法變成自創法律的恐龍,讓人民無所適從,更引導無權占用的人有恃無恐,坐享利益,原本依法就擁有15年時效的被占用人,莫名其妙因為司法解釋變成5年,損失鉅大,有失司法正義、社會公平,此一壞判例等於惡法律,不廢要等待何時?難道等立委打臉後再修法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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