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採訪反課綱遭逮捕,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陳法言

教育部不顧敗訴判決硬推新課綱上路,高中生23日深夜潛入教育部抗議,遭警方粗暴逮捕,其中包括3名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警方此次驅離行為已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與人身自由,實為展現國家暴力的違法行為。對此筆者呼籲,台北市政府除承擔責任外,更應確實追究懲處警方違法行為。

教育部不顧敗訴判決硬推新課綱上路,高中生23日深夜潛入教育部抗議,遭警方粗暴逮捕,其中包括3名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記者廖振輝攝)

警方以「未受邀請」及「偵查不公開」為由驅趕記者,於法無據

根據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採訪行為」係提供新聞報導內容不可或缺的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而屬新聞自由之範疇,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是各媒體從業者皆應享有之權利。原則上,就受大眾關切且具公益性質之事件為採訪,就應認有報導價值,而受上述新聞自由之保護。課綱事件影響教育甚深,且引發熱議,當然屬於具有新聞價值的議題。警方以「未受教育部邀請」為由,阻止寫稿攝影等採訪行為,形成對憲法新聞自由的嚴重侵害。

另外,警方以「教育部要告」為理由逮捕記者之部分,由於告訴乃論是當事人決定是否行使訴訟權的要件,並非認定是否構成刑法犯罪行為嫌疑的標準。而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亦與是否為告訴乃論與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無關,故此理由同樣於法無據。

其次,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目的在於保護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檢驗前遭受媒體公審的名譽侵害,或避免偵查階段中消息走漏所導致跡證湮滅。此事件中,抗議學生怕的是訴求無法引起民眾及政府注意,在教育部內被國家暴力行為傷害卻無證據可供日後救濟,記者採訪行為在保障大眾知的權利之際,亦扮演保全證據的角色。故以偵查不公開為由禁止採訪,純屬藉口,毫無法律根據。

警方以「未受邀請」及「偵查不公開」為由驅趕記者,於法無據。(記者廖振輝攝)

保障重大公益事件知的權利  記者行為不構成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要件,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的行為。且應特別注意的是,本罪是以無正當理由(無故)的侵入行為為限,因此在「無故」要件上即展現法益衡量之性質。此次事件記者確有進入教育部之客觀事實,但目的是在於行使新聞自由保障的採訪權。在對重大公共議題知的權利與公益性,與官署居住平穩間法益權衡的過程中,應考量反課綱行動近來受高度關切的輿論焦點,而在學生入內抗議之際的教育部建築已經形成具高度新聞價值的事發現場,採訪必要性即不同於一般情況。此時記者入內係居於旁觀者的角度執行採訪任務,將即時新聞畫面傳達給閱聽大眾,以滿足社會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故應認其有正當理由而非無故入侵,不構成本罪。

警方違法行為應徹底究責 北市府制定採訪SOP應確保新聞自由

警方將記者強行留置於教育部大廳禁止發稿攝影,且不得與外界通訊。此種強烈限制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且剝奪新聞自由之手段,在缺乏正當目的與法律授權之情況下,是嚴重侵害人權之違法行為。記者行使採訪自由不應構成侵入住居罪已如前述,縱認警方尚有其他理由與法源依據而得限制記者的自由權,手段上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之問題,而在該等對比例原則之要求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等法中皆清楚載明。故警方之違法行為應被徹底究責,包含行政上之懲處與司法上之刑事責任追究,台北市政府不應將相關人員之懲處、刑事責任與市長個人之政治責任混為一談。

警方將記者強行留置於教育部大廳禁止發稿攝影,且不得與外界通訊,是嚴重侵害人權之違法行為。(記者陳志曲攝)

另外,柯文哲市長表示日後會建立新聞採訪SOP,避免警方與媒體的衝突。筆者亦在此呼籲,北市府制定相關採訪規則時,無論是採訪區或警戒線的規畫,皆應慎重注意是否違反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中所闡釋的新聞自由保護範圍與初步界線。而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亦應恪遵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若無視此等規範,北市府恐成為箝制新聞言論自由的最大幫兇。

法律系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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