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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講到抄襲、致敬令人立刻聯想到著作權,但是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事實上,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提到「抄襲」,因為抄襲不是精確的法律概念,我們在日常生活使用到「抄襲」這個字的情況有3種:「重製」、「改作」、「觀念的模仿」,但不是每種情形都不合法,因此我們必須分析著作權法對於這些不同的情況係如何規範的。

法律白話文/楊貴智

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就爆抄襲,日前貼出一張宣傳「客庄市集」活動的大型海報,遭網友投訴,根本是抄襲經典的「固力果」看板。

2014年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競選廣告遭質疑「致敬」美國加州樂透廣告。

勝選的台北市長柯文哲則被指責其市府文宣「致敬」動畫「中華一番小當家」

講到抄襲、致敬令人立刻聯想到著作權,但是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事實上,《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提到「抄襲」,因為抄襲不是精確的法律概念,我們在日常生活使用到「抄襲」這個字的情況有3種:「重製」、「改作」、「觀念的模仿」,但不是每種情形都不合法,因此我們必須分析著作權法對於這些不同的情況係如何規範的。把抄襲細分為:

「觀念、思想的模仿」

以固力果人像為例,我們可以把它分為「想要傳遞的觀念(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以及「表達該觀念的方法(跑者的肌肉紋路、舉手的角度、嘴巴、衣著、色調等)」。其他人可以透過不一樣的形式表達「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雖然是完全不一樣的圖,但這就是「觀念、思想的模仿。」

這就是用完全不一樣的表達方式表達「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的概念(大誤)

「改作」

指以改編、改寫他人著作等方法來創作作品。舉例來說,如果小編把固力果人像掃描進電腦,並做成會動的動畫,這就是改作。

「重製」

直接把別人的作品完全或幾乎不動地抄過來就可能構成重製。舉例來說,如果小編的創作除了也表達「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而且也使用相同的跑者肌肉紋路、相同的舉手角度、相同的嘴巴、相同的衣著、相同的色調,導致畫出來的畫跟固力果人像幾乎一模一樣,這時候就會構成重製。而到底要多相似才叫做重製呢?我國法院使用的標準叫做「實質近似」,意思是如果兩個作品的「關鍵表達方式」一樣,此時雖然其他表達方式不一樣,但還是可以被認為構成重製。

那什麼叫做「關鍵表達方式」呢?

在固力果人像中,為了呈現「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透過「跑者肌肉紋路」、「舉手」、「跑道」這些細節的展現都是呈現「一個跑者抵達終點舉手歡呼」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這些要素就是「關鍵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的「呈現型態、安排結構、基本構圖、輪廓走向」會一般人覺得一般人覺得「整體看起來很像」的話,就會被認為構成實質近似。

以下圖蔣友柏開設的橙果設計有限公司抄襲大學學生畢業展作品「金魚圖」一案為例(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判決),法院認為「二著作均係以俯視圖呈現,且就金魚之基本體態構圖、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走向角度、尾鰭向外延展之大小幅度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佈局構造,均甚相似。至顏色配置雖有不同,然此並非影響判定二圖樣外觀輪廓是否相似之重點。故二著作之整體感覺確實已達「實質相似」之程度,且其相似之程度縱非「顯然相同」,亦幾乎可謂「一望即知」」,可供網友參考。

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指控「抄襲」的著作只是「觀念、思想的模仿」,模仿的是其他作品「想要傳遞的觀念」、「抄襲人家的點子」,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相反地,如果抄襲的方式已經進一步構成「改作」、「重製」,就會違反《著作權法》。進一步說,「觀念、思想的模仿」雖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但不代表在道德上站的住腳。我們常常會聽到「山寨」、「致敬」等用詞,或是在創作比賽及學術文獻發表的場合中,因為參賽者或學者「抄襲人家的點子或研究成果」而遭到非議。也就是說「觀念、思想的模仿」雖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但在這些高度注重觀念原創性的場合,仍然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而遭到禁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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