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言論自由權利背後伴隨的義務

◎陳明鴻

關於權利,社會大眾或者網友們,其實過度強調了應享有的權利本身;而往往忽略了其背後所該盡的義務。近日關於網路霸凌、言論自由與自殺之死三個相依環節值得社會用更深一層的理性探究之。

權利與義務是緊密分不開的。以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可窺就何為憲法保障了人民哪些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其中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條精神旨在揭櫫只要是中華民國的人民,在法律上一律享有平等的權利,但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憲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是建立在要求他人尊重、包容不同個體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權利的義務。換句話說,今天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是建立在他人所應盡的相對義務之下。又以第11條為例:「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總稱言論自由,人民今日享有此自由的權利也是建立在他人應尊重、包容不同的言論思想的義務下。但,若試想言論自由的內容為惡意謾罵、批評甚至為子虛烏有的造謠,那麼權力所築起的正當性將搖搖欲墜,他人所應負尊重、包容的義務也是否無伴隨之必要?

自網際網路蓬勃來,言論自由都有可能會藉著網路匿名的性質時常導致惡意毀謗以及毫不留情的攻訐。(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平心而論,自網際網路蓬勃來,言論自由都有可能會藉著網路匿名的性質時常導致惡意毀謗以及毫不留情的攻訐。加以近年來快速發展的社群網絡如臉書、推特等的按讚、分享,一則則文章訊息將會是病毒式的擴散在公開的場域之下。霸凌的事件始終會存在,主因不只單單歸咎於網路匿名,或者可以說,這不是一場自殺,而是一場謀殺,是由許許多多個複雜環節緊緊相扣的。網路的便利性、匿名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自殺中的催化劑,加速了整個悲劇的發生。某些言論如政府介入、管控網路言論自由將無法根治而是倒行逆施;言論自由的爭取實則得來不易,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是憲法、社會希望作為一個人能對其言行負責、對言行的思辨能力更加成熟。

或許,真正值得深思的是,負責任、深思過後的言論自由權利,是否才有他人應尊重、包容的義務相伴。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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