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大寮監獄事件中的斯德哥爾摩症病人

<h4>◎吳景欽</h4>

法務部針對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所公布的續行調查報告,嚴厲指責獄方處置之不當,也證實典獄長的換囚行為,根本是瞎扯。面對如此荒謬至極的情況,法務部的事後處置,亦讓人無法恭維。

依矯正署所頒佈的監獄緊急事故作業要點等規定,一旦受刑人挾持人質或佔據重要設施,管理人員即須立即通報典獄長及矯正署,並成立應變小組為因應。惟從大寮事件來看,典獄長對於警鈴大作,為何充耳不聞,至今仍無法給個清楚交代。更詭異的是,第一線的處理人員遲遲在30分鐘後才通報矯正署,到底是想以監獄的潛規則來解決,還是有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目前亦是個謎。

更可議的是,在典獄長遭挾持且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下,職權就應暫時中止,所有監獄管理人員也無聽從其命令的義務。而在副典獄長才剛被釋放,身心狀態亦處於不穩定致其職權亦該被移轉,甚且在挾持人質已屬犯罪事件的情況下,所有統合指揮權限理應歸屬司法警察才是。惟從整個過程來看,典獄長竟仍依循挾持者的意志來發號施令,驚恐未定且也不該繼續指揮的副典獄長,卻對之言聽計從,甚而在有意、無意間阻礙警察權的介入,致讓人懷疑,是否已陷入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人質對加害者百依百順的心理情結。從此結果,亦暴露出現行體制,在遇有緊急事故時,對指揮權誰屬及主管者何時該被解除或凍結職務等,實欠缺一套客觀的法制規範。

而在大寮監獄典獄長、副典獄長等之行事,已是荒腔走板,甚而於事後還試圖掩飾真相的過程來看,這些監獄主管實已不適任,致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以怠忽職守致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害,記兩大過來免職。惟法務部卻以記一大過調職了事,則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公務員只有受監察院彈劾或受公懲會審議中時,才不得申請退休。若果如此,法務部的所謂懲處,不過在促使這些人及早申請退休,致讓人無言以對。

從大寮監獄事件,前後矛盾的檢討報告,實讓人憂心,還不知有多少監獄內幕被隱藏在陽光之下,致顯露出主事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ref=ts&fre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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