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台灣公投法應增憲法創制權

◎吳宜臻

全球矚目的蘇格蘭公投在近日順利落幕,蘇格蘭人民的選擇是維持現在的大英聯合王國。但值得關注的是,無論結果如何,他們都擁有了一次能自己透過公投決定未來的機會。

蘇格蘭獨立公投一如世界上多數國家,沒有門檻限制,採簡單多數決。但台灣到目前為止,連一部實際上能落實運作的公民投票法都沒有。只有一部公投門檻高得嚇人的鳥籠公投。因此,過去台灣幾次全國性公投,即使與大選綁上,最後仍因投票人數不足而紛紛作廢。

江宜樺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故無須舉辦任何獨立公投」。仔細檢視我國現行制度。若台灣要以現行的憲法條文啓動修憲、提出有關主權的修正案,並讓人民複決,門檻之高(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難以突破。而在代議制度之外,欲提出有關主權的修正案,由人民落實直接民主的《公投法》,制度之殘缺,也是我們亟欲改善的目標。

太陽花學運後,學運團體提出,公投門檻下修的主張。筆者身為立法委員,曾經在2012年10月3日,提出《公投法》修法正案,主張《公投法》第2條,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應當新增:憲法原則之創制;並且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如此,才能在代議制度失靈、無法運作的時候,由台灣2300萬人民自己來行使創制權,落實直接民主、主權在民的精神。

蘇格蘭公投給臺灣最大的啟示,是我們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身上看到我們殘缺、不備的民主制度;無論是在全國性議題、或甚至於主權等議題上,人民自決是普世價值。2300萬人的未來,絕對不是由中國人決定,而應該由2300萬台灣人民來決定自己的未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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