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台菲漁業協定》不可見人?

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用漁民性命與鮮血鋪陳,更舉全國之力為後盾,進行台菲漁業合作談判。政府喜孜孜地宣布台菲雙方在十一月五日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並已於十二月五日正式生效。外交部為此舉辦慶祝酒會,顯然總統、外交部長皆深感滿意,總統更感性指出:卅五年前總統做為學者之際,即已關注與菲律賓間漁業糾紛,如今台菲漁權糾紛獲得解決,此對他和對國家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一般而言,國際條約往往是相互妥協產物,各自皆不會獲得全部企求,通常是「雖不滿意但勉強接受」。然《台菲漁業協定》顯是此間異數,不僅我國滿意,菲律賓同樣滿意,菲國政府欣慰、該國媒體讚揚。我國中央社連篇累牘正面報導,甚至有美國學者予以肯定。都已生效施行,如此重大功勳,加以「舉世」歡騰,理應公布全文,彰顯外交人員之努力,證明保護漁民的成就。

全文既不可得,僅能整理菲方透露信息與我國官員投書,約略可知該協定本文共七條,規定避免使用暴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詳言之,雙方在海上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逮捕對方涉嫌盜漁船隻一小時前,應先通報彼此漁業局、海巡署與駐外單位。倘若漁船有盜漁事實而被逮捕,涉案漁船提出擔保或支付逮捕方之法定罰鍰後,應於三天內獲釋該遭逮捕漁船或人員。

從國際海洋法檢視,上述類規定,雖仍僅是將目前的國際法規範予以雙邊化,縱使無此雙邊規定,台菲雙方均負有履行上述行動之義務,但不論如何,政府努力,不應予以抹殺。然肯定之餘,目睹文件遲遲不願公開,又不能不啟疑竇。

首先,台灣漁船若明顯違法,我國並未有所質疑,政府政策非常清楚,「護漁但不護短」,因而可推定本協定未來主要處理的是重疊海域或有爭議權利主張海域(比如菲國東北方領海寬達二百八十浬)之漁業衝突,如此必將涉及領土主權與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而《條約締結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國際書面協定縱使名稱並非條約或公約,但若「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或是「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都必須送立法院審議。而如上述,此無庸置疑是涉及國防與外交的重大事項,不僅如此,接受重疊專屬經濟區內菲國有執法可能性,亦有可能是內容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規定有所衝突,使得《台菲漁業協定》恐是須送立法院審議的國際文書。

第二、縱使政府自認《台菲漁業協定》是「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則縱使「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主辦機關亦「應於簽署後卅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條約締結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

第三、退一萬言,政府若硬是要將《台菲漁業協定》認定是無須交付立法院審議之對外行政協定,則「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卅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條約締結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既然須送請查照,則原則上同樣須公布協定全文。

「弱國議和負命之使,往往易遭詬責,非獨晚清而然。蓋忠直之士,深憂國運,一腔憤懟,無處發洩,遂不免移咎執事之輩」,吾人自期忠直,但知國事艱難,絕不願恣意指責執事者,然《台菲漁業協定》既如此良善完美,各方稱頌!何以至今尚未全文以示國人?恐衍違法之虞,更添國人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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