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顧立雄/鄭性澤的自白不白

顧立雄/律師

當被告否認犯罪自稱清白時,他說的話叫作抗辯或狡辯;只有當被告說他犯罪時,他所說的才是「自白」。所以「自白」中所謂的「白」,往往只是審判者視角中有罪預設的真相大白,其實無關被告的清白或不白。

一次自白永不翻身

關於「自白」,司法實務自有其一套邏輯:自白與其他證據相符,剛剛好而已;自白與其他事證矛盾,叫作被告故佈疑陣;被告先否認後自白,叫作幡然悔悟;被告先自白後否認,代表前面的自白顯然出於自由意志。各種組合,一種結論:被告有罪。

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為鄭性澤提起的非常上訴,細讀其理由,無非即重申原確定判決之「故佈疑陣」說。

九十一年一月六日鄭性澤做了好幾次筆錄。首先上午八時廿分、九時十五分在豐原分局先後寫下自白書,製作第一份警詢筆錄,均稱開槍;隨後被送回署立豐原醫院繼續治療,十時四十分檢察官在豐原醫院訊問鄭性澤,製作第一次偵訊筆錄,該次筆錄中鄭性澤自稱使用改造手槍射殺員警,並要求檢察官鑑定該二支改造手槍;下午二時許至現場勘查,鄭性澤翻供改稱沒有開槍;下午四時卅七分,檢察官於豐原分局拘留所內訊問另一名被告時,鄭性澤再次否認犯罪。

嗣後法院承認,第一次「警詢」筆錄因有合理懷疑係出於刑求,不得作為證據,但仍以隨後製作的第一次「偵訊」筆錄作為判決鄭性澤死刑的基礎。雖然第一份偵訊筆錄明白記載鄭性澤聲請調查對其有利的證據,主動要求檢察官鑑定那兩支改造手槍,事後也證明那兩支改造手槍從未擊發,法院卻解釋這是鄭性澤「於第一次檢察官訊問自白時即明知射殺蘇警員所使用之槍枝並非改造手槍,益見其故佈疑陣之用心。」好一個「故佈疑陣」!

更讓人覺得難以忍受的是,多年後檢察總長為被告利益提起非常上訴,質疑上開內容明顯自相矛盾的第一次偵訊筆錄,係受同日稍早警方刑求的影響,依法不能作為證據。法院卻是以鄭性澤同日下午四時卅七分在豐原分局第二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敢於否認犯罪為由,推斷其上午十時四十分在豐原醫院自白的時候,顯然已脫離警方刑求造成之精神受壓迫狀態!呼應司法實務自成的那一套邏輯:一旦自白,再無翻身之日。

刑求取得的自白是黑心顏料

其實被告供述,不論是承認或否認犯罪,其證明力在本質上並無高低之分。但現實的狀況是,被告否認犯罪的說詞在審判者的心裡看起來就像一杯白開水,被告說了一百次、一千次冤枉,在法官心頭也不過就是杯白開水;但「自白」不一樣,自白是墨水,黑的紅的藍的,哪怕只有一滴,就足以讓本來整杯透明無色的白開水染上顏色,再淡,審判者都不會視而不見。

有色眼光倒不是最打緊的,更嚴重的問題是,那滴墨水並不是可食用色素,而是以刑求取得的有毒黑心顏料!此時最難解的困惑就是,為什麼我們的法官就不能將整杯倒掉,而只能說聲安心上路然後慷慨舉杯憑弔被告?

關於鄭性澤的刑求自白,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二號判決說了這麼一段話:「第一次自白固因偵查人員以不正方法取得欠缺任意性,而不得作為證據。但並無阻礙國家偵查機關另以合法方法再度取得被告自白之效力,否則,整體追訴犯罪程序將因單一違誤之因素而導致全盤崩解。」好一句「全盤崩解」!怎麼不乾脆說被告沒有認罪會讓整部刑事訴訟法「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最高法院這號判決一舉掃掉過去十幾年來審檢辯學一同高喊「科學辦案,防止偏重被告自白」的價值理念,不慚地堂堂宣告「證據之王」復辟!

鄭性澤應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

我們真的應該要去想像一個排除被告供述,完全以科學證據作為基礎的刑事程序。以鄭案而言,被告的自白不白,不論是在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層次上,早就該被摒棄於法庭之外。也唯有如此,方能期待法院不得不誠實面對卷內的科學證據:凶槍上的指紋、射擊彈道、散落在羅武雄周圍的彈殼位置,以及擊斃羅武雄的那兩顆下落不明的子彈何在或何以不在?正因理當如此,鄭性澤應該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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