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蔡志宏/建構具競爭力的商業法庭

蔡志宏/士林地院法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近召開「建置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就在不久前,恰巧我才審結判決了一件財報不實及內線交易的證券團體訴訟。

授權原告起訴求償的證券投資人達六千多人,被訴者則有證券發行公司、董監事、參與製作財務報表職員、會計師等近二十人。全案於九十八年三月間起訴,至今年三月間審結,歷時近六年,其間因法官職務調整,更換承審法官達五位之多。

回顧分析本案審結時間之所以長達近六年,當事人眾多、爭點繁雜,固是主要原因,但相關法律見解分歧,法官在整體負荷沉重下,難以迅速主導案件聚焦辯論,亦是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當事人未能就案件之實體事實直接攻防,大部分時間均在等待刑事程序之判決結果,更是關鍵。遺憾的是,上述情形反映了類似訴訟面臨的艱難困境。

根據學者林郁馨的實證研究結果指出:我國民事證券團體訴訟判決確定平均所需時間為四十二.九個月,大約三年半。如為財報不實案件,則其判決確定時間則需拉長至六十五.六個月,也就是近五年半的時間。此外,高度倚賴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亦是該類訴訟之一大特色。

然而,商業環境瞬息萬變,紛爭解決與不法制裁如果須要長達五至六年的時間,對於健全資本市場之建立與維護必將緩不濟急。再者,民、刑事責任之歸責基礎及要件,各有不同,民事訴訟不能自行開展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卻必須倚賴刑事程序之判決認定結果,不但不符合民、刑事責任各別獨立之制度設計,也造成民事程序的不必要遲延。

究其問題根本,則在於對於類似訴訟乃至於整體商業糾紛,未能給予相對應之人員、組織資源配置,長久以來各界倡議成立之專門商業法庭,遲遲無法落實建置,將此攸關國家競爭力之商業紛爭解決,卻比照一般訴訟案件處理,實難辭其咎。

事實上,為建立有效率、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商業環境,專門商業法庭的設置已是全球各國最常採取的改革措施之一。以同為亞洲四小龍的新加坡為例,其更自二○一三年開始研議設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並自今年一月五日起掛牌運營。

SICC以提供國際商業訴訟解決之專業領導平台自許,延攬世界先進國家對於處理民事商業訴訟富有經驗的資深法官為其效力。根據世界銀行之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新加坡已經連續九年為全球營商環境最佳的經濟體,但新加坡仍然積極籌設SICC以保持優勢。在二○一五年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關於司法系統解決商務糾紛效率之衡量指標,新加坡名列第一,韓國排名第四,香港排名第六,台灣卻排名至第九十三。同一商業事件,透過訴訟實現權利,在新加坡耗時一五○天,在韓國為二三○天,在香港為三六○天,但在台灣卻需要五一○天。商業訴訟效率之相差懸殊,實在值得國人省思。

商業法庭的設置與運作,其實不能僅單以訴訟或司法制度變革的角度看待,而應將之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總體戰略之一環,由政府全體加以積極推動,始能克竟其功。希望掌握國家資源分配的主政者,能真正了解獨立而有效率的司法,對國家的重要性。

而這一切,就從盡速建構我國的商業法庭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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