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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我是查理」?

〈自由共和國〉許育典/「我是查理」?: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路透社)〈自由共和國〉許育典/「我是查理」?: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路透社)

許育典/成大法律系特聘教授

法國發生《查理週刊》慘案後,許多世界各地的穆斯林都引用了一則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小故事。在故事裡,幾名猶太人對穆罕默德說:「願死亡降臨在你身上」。有一天,被稱為信仰者之母的穆罕默德妻Aisha用同樣的話回擊那些猶太人,穆罕默德立刻指正:「Aisha !不要當一個粗鄙的人!真主阿拉絕不喜歡粗鄙!」

穆罕默德的這個指正,其實充滿著「同理心」的想法。事實上,對真正的穆斯林來說,崇敬先知同時代表必須遵循先知的準則,相較於任何粗鄙的伊斯蘭恐懼者言論、或者左派報社的諷刺漫畫來說,對嘲諷所進行的武力報復是對先知穆罕默德、更是對整個伊斯蘭教造成更大的褻瀆與傷害。

查理週刊遭到屠殺,在法國各地引發了聲援查理的運動;從「我是查理」到「我們是查理」再到「我們都是查理」,全法國到全世界,出現了千千萬萬個查理;無數個查理所代表的,絕非對種族主義偏見的支持,也不是企圖用言論自由作為各種霸權語彙的包裝,而是展現對言論自由的世界支持態度。

以同理心為界限

問題是,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嘲諷與受辱之間,實在難以有明確的清楚界限!類似像《查理週刊》所刊登的嘲諷圖片,將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身體完全裸露,甚至暴露其生殖器官的嘲諷式極端言論,真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的言論自由嗎?舉個例子來講,當台灣出現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的嘲諷圖片時,台灣社會能否接受這樣極端言論的自由?到底言論自由保障的憲法核心價值是在哪裡?究竟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要劃在何處?這一切可能要先瞭解言論自由的訴求起源、困境過程與保障目的。

言論自由起源於對中世紀君主專制絕對主義,及獨裁極權統治的一種反動。按在中世紀的歐洲,教會除了宗教性言論之外,亦掌控了其他的各種言論自由,例如:哥白尼一直要到死前才敢將「地動說」公開,而這樣的情形一直要到啟蒙時代才有所突破,例如:馬丁路德脫離天主教會另創新教,伽利略的地圓學說等,才慢慢開始挑戰教會的權威。在這些不同的意見與看法提出的初期,往往招致教會的無情打壓;有異議者或被逐出教會,或是失去生命。除了教會之外,君主專制政體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壓迫亦是不遑多讓,其藉由與教會的結合,也就是君權神授的思想,禁止任何對君主本身的批評,以及有關君主決策錯誤的資訊。也正是因為宗教與世俗兩方面的雙重箝制,使人民為了表達自我的理念以實現生命的價值,開始追求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使言論自由成為第一種政治上自由。

反觀東方,也沒有所謂言論自由的存在,從烏台詩案、明史案,到近期雷震的《自由中國》案、美麗島案等等,在在都反映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在當時遭受了國家的限制。事實上,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要求國家應該使所有的人民與團體,在政治社會領域與國家決定程序的準備階段中,有機會去主張他們的想法與利益,並加以宣傳。就此而言,言論自由作為一個基本權,不僅是防禦的自由基本權,而且也是民主的參與基本權,是憲法對民主實踐方式的重要保障,這就是所謂政治言論自由的保障。因此,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因此,所謂的嘲諷式極端言論,如果與公共事務有關,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但是,若與公共事務全無關係,而只是嘲諷私人(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的問題,則難免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在此,以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而嘲諷某宗教時,縱使嘲諷者是無神主義者,也應該以「同理心」作為極端言論的界限,倘若他人以父母生殖器官而嘲諷自己時,究竟自己能否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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