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馬英九的司法恐慌症

林憲同/律師

馬英九有兩件刑案目前繫訟司法程序中:一是台北地檢的「三中(中視)背信案」;二是高院馬王政爭的「洩密案」。馬英九的應對策略是:前案採取程序性聲請移轉管轄;後案則臨訟編造「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做為抗辯。以上顯示馬英九根本不敢誠實面對司法,本文將此現象稱為「馬英九的『司法恐慌症』」。

馬英九的『司法恐慌症』(資料照,照片由馬英九辦公室提供)

馬英九是擔任總統及法務部長的哈佛法學博士及大學法律教授,馬英九常以清廉從政自許。奈何甫一卸任公職就訟累纏身,洵致採取如此拙劣又法理錯誤的態度,去面對司法?!雖然馬英九也應享有憲法上的訴訟人權,但是,以馬氏上述身分而言,實在不應該用如此鴕鳥心態去面對國人。由於這是可受公評事項,爰做評述如后。

首先談「三中案」的聲請移轉管轄問題:

「三中案」是馬英九以國民黨主席身分處分黨產所爆發的財產性刑事背信犯罪。馬英九一直標舉清廉從政,他在參選總統時也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向國人宣示「黨產歸零」;因此國人及黨員原本也相信馬英九會依照誠信原則,公正進行處分黨產。詎知:「三中案」被揭發開來,根本是馬英九一人主導全局暨違背商場交易規則,先以形同黑箱作業的綁樁方式,雙方暗室減計價金,最後賤價圖利承買人。例如:中視案圖利余建新,中廣案則圖利趙少康(另文再作他論)。試問:如果不是今日北檢再經第三人(不是國民黨員)的檢舉告發而展開犯罪偵辦,國人與黨員焉不會被馬英九結合少數黨政權貴,永遠蒙在鼓裡?執此言之,今日北檢「三中案」的司法調查,正好是馬英九離開公職以後,可以誠實面對國人與黨員做一番釋疑交代的最好機會。例如:為何余建新會賄送五百萬元?為何自始鎖定特定的近親人士做為交易對象?為何不依公正詢價售產,而徇私賤價賣給特定的黨政近親人士?又為何馬英九今日面對司法竟然會恐慌到聲請移轉管轄?

如果比照觀察今日北檢的認真調查「三中案」(例如:最關鍵的收押蔡正元而擠出許多不利事證……),則此前特偵組的簽結「三中案」,可以稱是我國司法史上的最大諷刺!蓋因:一方面馬英九處分黨產的黑箱作業,並未交付中常會或中全會的審查與確認;另一方面「特偵組『簽結』」則是根本不必在司法程序上做出調查報告及做成偵查不起訴處分,以供國人的共同檢驗(怪不得陳長文撰文呼籲恢復特偵組)。抑且,特偵組都是馬英九御派司法人員,特偵組竟然與犯罪嫌疑人(或稱「被告馬英九」)以如此大膽的上下呼應方式,「『簽結』三中案」,卻又完全不受國家憲政與司法體制的規範與制約?!苟非今日北檢重啟偵查而先行羈押了蔡正元,遂也找到了「犯罪事證『破口』」,馬英九終於必須以黨主席的被告身分與見證律師及承辦黨產人員,全體到北檢接受十四小時的偵訊,也終於讓國人及黨員看到了北檢即將揭穿馬英九廉潔神話的假象與破口,這是北檢堅持將「三中案」回歸司法程序正義的一大司法成就;奈何馬英九竟然大言不慚地要去告發北檢暨聲請移轉管轄?國人也終於可以看到,這位政治神壇上早被寵壞了的台大及哈佛法律人,他的內心竟然如此的臨訟恇怯!

本文也要進一步提出法律論斷:北檢根本沒有移轉管轄的法律上事由與必要性(本文執筆時,北檢又到國民黨中央展開三中案搜索程序,正是一個佐證)。反面言之,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而今日則已成為背信犯罪被告;今日檢察官無一不都曾是馬氏舊屬,馬英九竟然在台南出言「評貶北檢而誇讚南檢」云云。哀哉,如此輕慢的「馬氏名言」,國人不妨就把它當做是「馬英九『冷笑話』」的另一章好了!筆者是四十多年國民黨員,實在看不下去了,遂對馬英九正式提出追加告訴。本文就要更進一步籲請馬英九不要再耍弄程序伎倆而意圖阻擾偵辦。本案將來無論在哪個司法機關展開偵查與審判程序,馬英九原本就都應誠實面對黨產處分的各項實質疑點。關於馬英九涉有「背信案的『主觀不法犯罪意圖』」部分,國人可以參閱一○六年十二月廿日自由時報專論「馬的主觀犯意」乙文,於茲不做贅述。

其次,再藉「馬王政爭『洩密案』」來看馬英九如何臨訟杜撰抗辯理由:

馬英九違法使用黃世銘洩密交付的「『他案』監聽釋文」,對王金平啟動政治鬥爭暨造成國民黨內漫天血腥的「馬王政爭」。詎知:馬氏鬥王不成,馬黃二人反而共同身陷洩密犯罪訟累中。馬英九則在該件洩密案中,再一次赤裸裸地暴露了他面對司法就不誠實的真面貌。

蓋查:馬英九是在一○二年九月以在職總統身分而拉開了鍘王鬥爭簾幕;迄至一○五年五月馬氏卸任總統而在九月遭到北檢的洩密案偵辦。在此前後長達三年期間中,始終未聞馬英九向國人解說或向檢察官抗辯:他是在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反之,國人始終只見馬英九的怒目鍘王而已。詎知:等到馬英九被檢方起訴而繫訟台北地院時,先則陳長文律師在報端專欄替馬英九緩頰提出「總統憲法特權說」;隨則再由律師團在台北地院提出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做為實體抗辯。台北地院唐玥法官竟然也與馬英九如響斯應地錯用詮解憲法第四十四條,做成判決馬英九無罪的唯一法律理由。關於此點,固有北檢上訴理由書及二審到庭論告,論述甚詳,不在此論。然則,可堪擲筆浩嘆的是:哈佛博士與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竟然會在晚輩法官面前,如此臨訟編造這種連他自己也應羞慚臉紅的憲法答辯理由?!馬英九的臨訟司法恐慌症,竟又在國人面前展露無遺。

行文到此,筆者要以台大法律學長身分勸解馬英九:誠實是面對司法的最好態度;願勉旃,不復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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