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修民/公平會缺乏通訊常識

林修民/參與JEDEC代表、兼任東吳企管講師

公平會在十一月二十日公布了對高通的處分書,七名委員中,同時有魏杏芳、郭淑貞以及洪財隆委員同時提出不同意公平會處分的意見書。換言之,這個處分純粹是黃美瑛、彭紹瑾、顏廷棟以及張宏浩等四名委員的意見。

本案為公平會有史以來裁罰金額最高的案件,而且對我國經濟政策、以及科技部政策、產業界甚至我國對外招商信譽影響重大,對於此處分書所提的內容,上述不同意委員在不同意見書已經有許多關於程序正義等表示,故不再贅述,僅以產業實務端方面提出供大眾參考。

本處分書雖然高達六十九頁,閱畢歸納後,得知公平會主要的處罰邏輯:高通壟斷手機基頻處理器(以下簡稱BB)市場,而BB壟斷是因為它用優勢地位,而優勢地位來自一、不授權同業BB廠商標準必要專利(以下簡稱SEP),二、沒簽授權契約就不提供晶片,三、提供折讓給廠商。而處分金額二三四億完全沒有在處分書上有任何的說明,同時黃主委在立法院的回答,高通收取總授權金額約四千億台幣,我國向其採購晶片約三百億美元(九千億台幣),也完全與處分書內容無關(高通賣給台灣廠商的晶片不只有BB,還包括WiFi等晶片)。換言之,所有公平會對外主張的金額數字,在處分書上完全無法有任何計算的聯結。坐實許多外界產業先進對其不知從何而來計算出此金額的指控。

根據處分書內容,高通影響我國產業來是以全球為處罰範圍計算,甚至透過因為BB市場造成的壟斷,所以全球包括Apple在內的高階手機都不使用我國廠商產品,公平會的處罰基礎主要是來自這些手機因高通舉動都不採用我國廠商的晶片,故全球手機的營業額都應該當作高通處罰的基準範圍,並以高通不授權SEP,就是因為其可以獨佔手機的原因。

處分書上舉例高通在CDMA2000市場幾乎九成,以及為了迴避CDMA2000而衍生的WCDMA高市佔率,只是證明了同意委員對於通訊常識的缺乏。任何一個念過通訊原理的大學生都知道,CDMA的基礎展頻通訊是高通發明且推廣的,高通共同創辦人Viterbi還寫過一本CDMA: 展頻通訊的原理。這本書是世界上許多大學之前開設展頻通訊的教科書,請問一個獨家發明的技術從而擁有九十%的以上市佔率,會很奇怪嗎?

此外,公平會認為不授權SEP就是造成違反競爭法的直接連結。關於這點就連不是技術研發出身的魏杏芳委員都認為不正確。事實上在ETSI擁有SEP的公司很多,如果加計其他在手機內的標準組織(SSO),如JEDEC、IEEE等擁有SEP的廠商高達數百家。同意高額裁罰的委員們是不是認為這些數百家公司只要沒授權同業就一定會妨礙或導致無人競爭,然後就一定會違反我國的公平交易法,所以通通都應該處罰?

而本處分書最讓許多人、包括魏杏芳、洪財隆委員與筆者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其指稱:「高通拒絕授權給競爭同業影響高階手機之競爭尤甚,競爭同業於高階手機晶片之供應因迴避高通SEP上之困難及創新研發處於劣勢,而手機業者採用競爭同業的晶片又面臨告訴的風險,以致高通在我國高階手機市佔比率超過五十%、最高可達一百%」。如前段所述,擁有SEP的廠商很多,按同意委員邏輯,這數百家廠商只要拒絕授權SEP,馬上就可在高階手機就可以市佔率超過五十%,甚至達到一百%?以JEDEC為例,只要三星和海力士拒絕授與我國南亞科技SEP,三星和海力士是不是馬上就可以在DRAM得到超過五十%的市佔率,那到底是三星超過五十%還是海力士超過五十%,總不會兩個都超過五十%?

許多法界先進也撰文指出關於違反程序正義事由,在此不多做贅述。唯筆者想分享關於本案焦點-技術標準產生是如何兼顧程序正義。SSO組織既然要求會員必須遵守FRAND,本身主持標準會議當然也需要顧及合理程序,技術標準的制訂是由所有會員共同參與產生,但每個公司會員有其擅長領域,想法也不盡相同,意見衝突根本家常便飯。以筆者參與的JEDEC會議為例,贊成一個提案通過絕非只要如我國公平會簡單多數決即可,贊成票必須比反對票多出一倍才足以通過,絕對不會出現四比三強行霸凌票數稍少的另一半會員。

此外,各會議的主席也會重視反對者反應的的程度,幾乎都以繼續討論取代表決,例如計畫早在去年(二○一六)底就計畫出現的DDR5 1.0版草案,就是在會議上兩派陣營激烈衝突,導致到目前遲遲無法定案。打著違反FRAND合理原則,以及不正當使用專利就是壟斷來處罰高通的黃主委等人,又有何面目面對自己的不合理也不正當的程序所祭出的行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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