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獵雷案」總統加密公文

林憲同/律師

慶富公司承造獵雷艦,爆發銀行聯貸的國庫損失;司法及行政已經分別展開刑事犯罪偵查及行政違失調查(以下稱「獵雷案」)。關於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行政院加密簽交慶富公司陳情書,此舉是否也讓馬英九涉有行政違失暨涉嫌刑事犯罪?關於此點,國人已經引發共同關注。本文試作法理評析如下:

先就行政程序部分言之:首先應該界定:「獵雷案」的法律性質僅屬國防部對慶富公司的民事契約而已;本項軍艦建造契約僅只關於艦體功能結構部分,可能事涉國防機密。即因此故,關於慶富公司擬向銀行辦理銀貸部分,根本僅屬慶富公司的履約能力問題,完全不涉國防機密與總統統帥權。除非馬英九與慶富公司另有瓜葛牽連,否則慶富公司何庸逕對馬英九總統致函請求幫助銀行貸款?行政程序法第七章規定「人民陳情」,共列第一六八條到一七三條規範政府的作業及處理方式,本項立法對於總統府亦應適用;「獵雷案」的公庫銀行聯貸即也應適用本法,合予敘明。

本案的行政爭點厥在:軍艦國造的銀行聯貸是否可以歸屬總統(三軍統帥)的法定職權?本文曰:否。慶富公司苟有申請銀行聯貸需要,慶富儘可對國防部行文而不可以由該公司負責人逕對馬英九總統寄寫陳情書。據此法理,馬英九原本應該指示總統府逕復陳氏及其公司:請循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依法辦理;總統無權受理陳情!詎知:馬英九匪唯沒有弄懂本案根本不涉總統的憲法上統帥權;抑且,本案也完全不涉行政院職權。總統府與行政院既然都不具本件銀貸案的法定職權,馬英九總統竟然將陳情函「『加密』轉飭行政院協助辦理及回復結果」云云。試問:行政院焉會有權介入一件純粹民事性質的「國防採購『銀行聯貸資金問題』」?馬英九一人指揮總統府及行政院兩個公法機關,共同錯亂憲政及行政體制而構成行政違失,蓋可斷言如是。

再者,總統府(馬英九)可否「『加密』行文」?本文亦曰:不可以。蓋查:民間公司關於民事銀貸的陳情書,焉有符合國家機密或行政機密而有公文加密必要?抑有甚者,馬英九指示(教唆)總統府及行政院均以「『加密』方式」催促銀行聯貸;行政院秘書長更秉承命令召開協調會。如果這不是政治上的行政施壓,那什麼才叫施壓?抑且,對於不符合行政要件的不當行政施壓,更可能構成刑事的瀆職圖利犯罪(參見行政程序法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三條)。如今,本件銀行聯貸已經形成一銀董事長撤職(行政違失責任)及國庫損失(民事損害結果),這也就是銀行人員構成刑事背信犯罪的結果事實所在!執是言之,嗣後法院的犯罪偵審調查,抑或行政院把馬英九、江宜樺(簡太郎)及各銀行人員移送監察院糾正及彈劾,其構成要件事實與證據方法,亦盡在於此!

非常簡單的說:總統的加密公文與行政院的召開協調,兩者都具有公權力連署的性質;亦即等於政府對慶富銀貸的償債能力,共同出面背書保證。如今,檢方認定慶富構成詐欺於前,行政院又認定一銀背信失職於後;然則,公務員錯誤的利用職權施壓,本應構成刑法上的「『教唆』瀆職犯罪」。據此法理言之,馬英九與行政院官員焉能不遭追訴教唆瀆職犯罪?「獵雷案」引發國人的無邊憤怒,其原由厥在於此!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