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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筆記》勿開惡例圖利廠商

2016/05/30 06:00

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發放的目的,是為開闢公園、興建公宅、開發公有土地等,要請佔用戶離開而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因徵收私有土地興建公共工程,例如捷運,給予原住戶拆遷補償費,因此自治條例中載明合法建物、違建戶、商家、農作物等不同補償計算方式,但少有政府土地不續租,承租方還要求拆遷補償費者。

市政府與國光客運的關係就是房東與房客的租約關係,這與大巨蛋、南港機廠BOT、設定地上權的狀況不同。因此市府與國光客運三年一租,租約到期不續租,國光客運就必須搬家走人,為何還要給予拆遷補償費?國光客運獅子大開口要求舊建物購買費、新建物興建費,甚至未來三年虧損,人事、油費、新址建築成本等都算到房東頭上,若如此要價合理,代表未來市政府租土地給任何個人或企業,市府就必須持續續租,租到房客想走為止,否則就要比照國光客運給予補償,未來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也可比照辦理,惡例一開,沒完沒了。

更令人質疑的是,台北西站租約明年四月就到期,距今不到一年,市政府急著現在解約的目的何在?包括西區門戶計畫的三井遷移案都還未定案,何必急著解約付錢?即使是給五千一百萬,都不應該,租約到期市府一毛都不用付,現在付反而是圖利特定廠商。

國光客運獅子大開口,不搬最好,等明年四月租約到期,房客自己的東西不拿走,房東有權視為廢棄物處理,何必與國光客運糾纏談判。(資深記者陳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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