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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址未申報 42張超速罰單都要交

吳婦被這支測速照相機,拍到42次超速違規。(記者楊政郡攝)

吳婦被這支測速照相機,拍到42次超速違規。(記者楊政郡攝)

2016/05/07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南屯區吳姓婦人,從一○一年十月至一○四年六月被設置在安和路口一號前的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四十二次,每張罰款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四百元,總計逾五萬元,她辯稱因重劃而遷移住址,首次被開單就沒收到罰單,未生警惕才會被同支照相機連續開罰,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遷移住址要主動申報,罰單沒收到損失要自負,裁決所也完成公示送達,且在測速照相機前一百五十公尺,也有設置測速照相警示標誌,法官判決吳婦敗訴。

判決書指出,從一○一年十月至一○四年六月,吳婦被設置在安和路口一號前的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四十二次,吳婦辯稱她從第一張罰單就沒收到,不然她會有所警惕而不再違規,而她是配合第十三期市地重劃遷址,並不是她自願的,她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法官說,吳婦遷移住址後理應主動向戶政單位申報,他人才能循線找到,否則紀錄上一直是舊住址,外界會認定還是有效住址,所以未主動申報所產生的不利益要自負。

而裁決所在一○一年十月廿六日首張罰單,在安和路上超速違規,罰單寄給舊地址無人簽收,而後裁決所依程序公示送達已完成,之後的四十一張也都是相同模式,經過近三年吳婦才出面處理,這就是不主動申報遷移住址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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