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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逾半年未下葬 最高罰5萬

交通局長鍾慧諭(右)到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接受備詢,因U-Car政策遭到議員砲轟質疑。(記者盧姮倩攝)

交通局長鍾慧諭(右)到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接受備詢,因U-Car政策遭到議員砲轟質疑。(記者盧姮倩攝)

2016/04/27 08:0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過去常見家族遺產紛爭,遺體多年未下葬,新北市政府基於公共衛生及考量民眾感受,昨天市政會議通過「新北市殯葬行為及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未來針對停喪逾半年不葬情形,最高開罰五萬元。

三重區某公寓大廈住戶於一樓住家疑因家族爭產風波停棺六年,居民得知大樓一樓停棺,心裡毛毛的,多次向市府陳情,礙於沒有合適法規處置,公權力難介入。

民政局長江俊霆說明,草案規定,大體自死亡日起兩個月內,應完成埋葬或火化,有正當理由者,可向殯葬處申請展延,未申請展延、展延不符規定或超過展延期限,屆期仍未改善,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死亡超過六個月,可由民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協助埋葬或火化,相關費用由家屬負擔。

有民眾認為,這類事情應尊重家屬意願,政府管太多。江俊霆解釋,台北市、高雄市也有相關規定,且北市限期三十天完成,自治條例有彈性空間,若有特殊理由,不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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