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車上沒人難舉證 開單不算
2016/02/23 06:00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劉姓男子在路旁違規停車,被員警拍照告發,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事發時自己在車上,不影響他車行動,要求免罰。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的確違規停車,但員警執法時,未依照舉發程序,放置罰單在汽車擋風玻璃上再拍照,且無法證明劉男並不在場,判決罰單撤銷。
劉姓男子於104年7月14日下午在東區某藥局前臨時停車,被警方以明顯妨礙他人、車通行為由,裁罰新台幣900元。劉男認為,事發時只有其妻子下車購物,本人與母親在車上,隨時有注意周遭路況,且當時交通狀況良好,並無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影響,提起行政訴訟。
警方指稱,該案是由員警巡邏發現,劉男將汽車停放於機慢車道上,並占用車道面積約3分之2範圍,顯已妨礙其他用路人通行順暢,因當場未發現車內有人,因此開單逕行舉發。
法官審理時,警局提出2張採證照片,舉證劉男的確違規,且不在場。此外,員警並解釋,根據常理,駕駛人看到自己車子被員警拍照時,應該就會下車詢問,但當天車內卻沒有任何動作,可以推論劉男不在車內。
不過法官認為,因該汽車前後擋風玻璃均貼有反光貼紙,無法證明劉男並不在車內。且就算劉男人在車上,也未必時刻注意是否有人來拍照。
法官認為,員警如果在拍照前,先將逕行舉發單夾在汽車擋風玻璃上再拍照取證,就可證明劉男不在現場。這樣就不會發生無從舉證劉男在不在現場,是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的問題,也因行政瑕疵,判決劉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