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登記抵押權 水上地政所判賠200萬
2016/01/13 08:00
地政所:員工疏失非故意
〔記者項程鎮、吳世聰/綜合報導〕嘉義縣羅姓、黃姓男子向謝姓男子買房地產,一年後,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通知羅、黃兩人,房地產上還有沒登記的擔保債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羅、黃兩人連忙和抵押權人賴女以320萬元和解,並塗銷抵押權,且提告請求國賠;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判決水上地政事務所應賠償羅、黃兩人200萬元定讞。
水上地政事務所主任陳秀川表示,已經獲知上訴被駁回,國賠200萬元要執行,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後續處置方式,履行判決的結果;她說,嘉縣4個地政事務所,提撥5年內登記規費的10%充當「登記儲金」,備用於損害賠償,這筆儲金足以支付200萬元的國賠;她強調,員工是疏失,絕非故意,國賠官司承受很大的壓力。
判決指出,羅、黃兩人100年5月間以1100萬元向謝姓兄弟購買嘉義房地產,謝姓兄弟的債權人賴女發現後,要求水上地政事務所補正房子遺漏未登記的擔保債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水上地政事務所遂在101年3月通知羅、黃兩人辦理更正登記,兩年後,賴女拍賣該房地產,羅、黃兩人以320萬元和賴女和解,提告要求國賠320萬元。
水上地政事務所主張,羅、黃兩人一審敗訴後,賴女行使抵押權並聲請拍賣本案房地產,羅、黃兩人沒仔細計算債權,就自願與賴女和解,也有過失,應自負一半過失責任。
台南高分院認為,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羅、黃兩人信賴地政事務所的土地登記狀態,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羅、黃兩人沒扣除謝男已返還賴女的120萬元,就以320萬元與賴女和解,因此判決水上地政事務所只須國賠200萬元。水上地政事務所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